《蘋果日報》被指誹謗脊醫案 官指報道涉公眾利益 可免責不用賠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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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被指在2012年刊出一篇關於層壓式推銷的報道,內容提到香港脊醫學會會長陳顯強及他任董事的公司。陳認為報道非客觀事實,令人覺得他涉及詐騙,入稟控告《蘋果》誹謗,索償100萬元。高院今(22日)裁定陳顯強敗訴,指《蘋果》的報道雖然涉及誹謗,但因法例上「雷諾特權」(Reynolds privilege)保障關乎公眾利益、負責任的報道,裁定《蘋果》可免於民事責任,不用賠償。

脊醫陳顯強告《蘋果日報》誹謗被裁定敗訴。(資料圖片)

原告陳顯強,是執業脊醫,亦是香港脊醫學會會長、非洲納米比亞駐香港及澳門名譽領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特區名譽領事團團長、香港政策研究所董事會成員及澳門鏡湖醫院顧問醫生。四被告依次是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總編輯張劍虹及蘋果日報網頁持有人AD Internet Limited。

報道有關層壓式推銷網上課程

原告指,《蘋果日報》於2012年11月26日刊登三篇報道,指一間名為嘉高賓尼(集團)有限公司,或涉層壓式推銷網上課程,文中提到原告是公司的股東及董事,原告認為這令他人覺得他涉及詐騙,報道內容並非客觀事實。而報導刊出後,原告的朋友及脊醫學會會員亦紛紛向他及該會職員查詢,令他名聲嚴重受損,更被公眾嘲笑及輕視。

《蘋》引「雷諾特權」抗辯

本案的主要爭議在於,《蘋果日報》的報道是否涉及誹謗原告,即使誹謗屬實,《蘋果》又能否援引「雷諾特權」(Reynolds privilege)抗辯,免除民事責任不用賠償?法官在判詞中分析,雖然《蘋果》聲稱報道中提到原告和他的董事身份,不代表指責他與層壓式推銷有關,但法官審視過報道的標題和排版,認為讀者看完報道後,可能對原告與涉案公司CKB168的關係有不同解讀,例如認為原告作為董事和股東,積極投身層壓式推銷,或懷疑原告有一定程度的參與。該報道令讀者作出這種推論,已構成對原告的誹謗。

報道負責任可享特權

在審訊中,《蘋果》主要引用「雷諾特權」作抗辯理據,該特權旨在保障新聞報道,若涉誹謗的報道關乎公眾利益,而傳媒的操守合符法律所訂的「負責任報道」(responsible journalism),傳媒則可享特權,即使內容屬誹謗,仍可免於負上法律責任。法官指,本案與訟雙方都承認有關的報道牽涉公眾利益,問題只是《蘋果》有沒有達到「負責任報道」的標準,而有關的誹謗內容對整篇報道是否必須。

讀者須知甚麼人涉其中

法官接納《蘋果》的解釋,即是就公眾利益而言,讀者不僅要知道案中的層壓式推銷手法,亦要知道有甚麼人牽涉其中,所以報道必須提及原告的身份,點出他與涉案公司的關係。另外,《蘋果》記者在刊登報道前,曾進行一系列的查證工作,例如上公司註冊處和土地登記處「查冊」、記者親身接觸原告問回應等,而記者在接受盤問時亦曾表示,她寫文章時沒有想過要令讀者把原告和涉案公司扯上關係,她只是把事實寫出來,讓讀者自行判斷。

記者只如實寫出客觀事實

法官認為,《蘋果》記者在報道中提到原告和他的董事身份,這些資料是從「查冊」得來,記者只是把客觀事實如實寫出來,所用的文字亦屬平舖直敘,記者沒有在字裡行間暗示原告做壞事,即使讀者得出這個推論,亦只是讀者自己的結論。法官亦指記者已盡責任向原告索取回應,例如記者曾兩次接觸原告,並在電話中明確表示希望問及CKB168公司和層壓式推銷,裁定記者的手法已達到「負責任報道」的標準。

官:傳媒表達自由凌駕原告名譽

法官明言,本案中傳媒表達自由凌駕在保障原告名譽之上,《蘋果》成功引用「雷諾特權」抗辯,可免於民事責任,不用賠償,裁定陳顯強敗訴,他須向《蘋果》賠償訟費。法官更補充,即使《蘋果》敗訴,最多亦只須賠40萬元,而非原告要求的100萬元。

案件編號:DCCJ 147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