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圖文並茂382頁判詞證9人暴動 官:貪玩不是辯護理由

撰文:梁芷君
出版:更新:

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爆發旺角暴亂,其中9名被告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等罪成。這案去年6月開審,法官去年底已押後,原定1月初裁決,惟案件經4度延期近4月,法官郭偉健在庭內宣讀裁決後,並即派發厚達382頁裁決理由書,圖文並茂地展示他對證供的詳細觀察,包括被告眼角肉粒、髮轉及捲褲腳習慣等,以確認出眾被告案發時參與暴動均是有證有據的,又強調貪玩不是辯護理由。

法官郭偉健延期四次近4個月終完成厚達382頁裁決理由。(資料圖片)
+5

書記推出一車判詞派發

郭官今午開庭後,隨即宣讀9名不認罪的被告暴動罪成。涉及3項暴動罪、1項刑毀及1項襲警罪的首被告莫嘉濤(17歲),則有1項暴動罪不成立,而涉及1項暴動罪及1項襲警罪的第6被告陳和祥(70歲),襲警罪則不成立。然後就由法庭書記推出一手推出,把每份厚達382頁的判詞,分別派給律師,之後亦有派及各傳媒機構。裁決理由並附有光碟,詳述他根據證物的仔細比對。

郭官從衣著、裝束、髮型等認出首被告莫嘉濤。(法官判詞)

首被告單獨一人在路上脫一項暴動罪

首被告莫嘉濤(17歲)的照片比對,郭官同樣靠著容貌、髮型、眼鏡、頸巾及外套而認出莫嘉濤在案發時參與暴動,並曾向警方掟磚不少於11次。值得一提的是,面對3項暴動罪的莫嘉濤,其中有一項暴動罪脫。

郭官指出,這是因為在新聞片中雖見到莫向警員掟磚,惟他案發時正單獨一人在行人路,而暴動罪的控罪元素必須為3人或以上的集結,故郭官認為莫在案發時,可能有意圖向警方防線施襲,但控方未能達至舉證標準。

郭官觀察得第三被告鍾志華耳朵孤度特徵,與參與暴動人士相同。(法官判詞)

認出第三被告有捲褲腳習慣

就第三被告鍾志華(30歲)而言,郭官憑著一件綠色外套認出鍾志華案發時有份向警員掟磚,郭官留意到,鍾志華與新聞片拍下、身穿綠色外套的男子,有著相同的髮型、頭髮在耳朵上彎曲的弧度及耳朵均向外突出的特徵,以認出綠色外套的男子就是第三被告鍾志華。

郭官更指出,除了樣貌、外觀及衣著完全相同外,綠色外套男子與被告更有著相同習慣— 捲起褲腳,故郭官可絕對肯定第三被告於案發時,在山東街與警方對峙,並向警員掟磚。

第四被告何錦森雨傘革命的明信片亦用來作了比對。(法官判詞)
法官亦有觀察何錦森的髮轉方向,及右眼的小肉粒。(法官判詞)

第四被告眼角小肉粒成認人關鍵

就第四被告何錦森(37歲)的比對,郭官亦作出深入的分析。控方針對何錦森的證供呈上了15張事後在警署拍下的照片,另有一張較特別的是警方事後在何家中搜出、印有「雨傘革命」字眼的明信片。郭官在分析照片時指出,明信片中的男子右手尾指戴有戒指、右耳戴有藍芽耳機,與何錦森在案發時的打扮完全相同。另外,郭官留意到何錦森與新聞片中的掟磚男子,除有著上述相同的打扮外,更有相同的「頭髮轉」,而右眼亦有相同的細小肉粒,故郭官得出的結論是,何錦森正是新聞片上向警方掟磚的男子。

重申貪玩不是抗辯理由

就其餘被告而言,郭官因裁定他們在警誡下作出真實及準確的招認及錄影會面而將他們定罪。這些被告被捕後,均異口同聲指出他們是一時貪玩,及遞磚頭給不認識的人掟磚,郭官在判辭中指出,貪玩並不是抗辯理由,而雖然被告沒有親手向警員掟磚,但他們在案發時,明知其他人會使用他們遞上的磚頭向警方施襲,故他們與直接動手掟磚的人是夥同犯案,責任等同親手掟磚。

本案共涉11 名被告,包括已承認暴動罪的吳挺愷(25歲)及早前棄保潛逃的女被告李倩怡(18 歲),同案另9 名被告分別是侍應莫嘉濤(18歲)、清潔工人鍾志華(30歲)、演員何錦森(37歲)、侍應霍廷昊(23歲)、無業陳和祥(70歲)、運輸工人鄧敬宗(27歲)、無業李卓軒(19歲)、冷氣學徒林永旺(22歲)及冷氣技工葉梓豐(17歲)。

案件編號﹕DCCC9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