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惹疑慮 劉怡翔:監管措施足夠、集體訴訟非必要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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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交所自4月30日開始,容許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創新產業公司申請在香港的主板上市,引起部分市場人士擔心對投資者保障是否足夠,監管會有問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5月27日)發表網誌,解釋政府其實已有多項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權益不受損害。即使制度並無「日落條款」,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也會因為身故、不再為董事等的原因而自然流失,不會「永續投票權」;集體訴訟的機制,現時也並非必要。

網誌題為《「同股不同權」制度下有關投資者保障的幾點思考》。劉怡翔指出,政府和監管機構在改革上市制度的同時,非常重視保障投資者,因此目前已有8大項監管措施,包括:

規定只有新的申請人才可以以「同股不同權」的架構上市,發行人在上市後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的比重;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公司業務增長作出重大貢獻,並在上市時以及上市後留任公司董事;
不同投票權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10倍;
按「一股一票」基準持有不少於10%投票權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有權召開股東大會及在議程上提呈議案;
重要的事宜必須按「一股一票」基準決定,包括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的變動、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委任或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等;
公司必須設立企業管治委員會,全部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加強披露要求,包括要求公司的股份代號結尾加上股份標記「W」以作標識,並在上市文件、中期報告及年報內表明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身分;
倘若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身故、不再為董事、被聯交所視為失去行為能力或不再符合《上市規則》有關董事的規定,又或者,受益人將其股份轉讓給其他人,受益人的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將永遠失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劉怡翔表示,政府對於投資者有足夠保障措施。(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不過劉怡翔提到,即使政府已有上述措施,仍然有市場人士對「同股不同權」制度有數項疑慮,因此他一次過回應。

疑慮一:香港欠缺集體訴訟機制,「同股不同權」公司小股東的利益可能因此而未獲得足夠的保障。

回應:劉怡翔指出,在聯交所過往就上市制度的兩輪諮詢中,只有少數回應認為集體訴訟機制,是接受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先決條件。甚至有人認為,一旦實行集體訴訟機制,會有更多人就瑣碎個案進行訴訟。而在現行機制下,香港法庭已有充分的酌情權,因應案件處境的具體情況,靈活行使合併審理案件的權利。

疑慮二:制度並無「日落條款」,即沒有對投票權設限期

回應:美國及英國目前並沒有強制設立「日落條款」。雖然香港沒有設立有時限的「日落條款」,但這並不代表不同投票權會無限期存在。如果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身故、不再為董事、無行為能力或已轉移其不同投票權股份,其不同投票權就必須終止,這就是由事件觸發的自然的「日落條款」。

疑慮三:倘若「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被納入主要的股票指數,近年興起的被動基金,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ETF),都會被迫買入這些公司的股票

回應:各大指數公司已就這議題進行市場諮詢。標普公司表示「同股不同權」的公司不會被納入包括標普500在內的幾個主要指數,富時指數表示至少5%投票權由公眾股東持有的公司才會被考慮列入指數,而MSCI明晟則考慮把「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在指數中的比重下調。

在香港,恒指公司會將符合市值及成交等要求、以「同股不同權」上市的公司,納入恒生綜合指數的選股範疇。但是,由於不同投票權的公司架構對香港來說相對較新,同股同權股東擁有的投票權則較低,這類證券於開初時,合計比重最高為指數的10%。

因此劉怡翔認為,各大指數公司的舉措,可以在某程度上減輕這種「被迫買入」的問題,籲投資者毋須憂慮。

恒生綜合指數為「港股通」的股份標的,意味日後本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權公司將能吸納「北水」。(路透社)

劉怡翔:創科浪潮是大勢所趨 須「優化上市平台」

劉怡翔總結,縱然「同股不同權」對投資者帶來一定潛在風險,但政府和監管機構已設立相應保障措施,平衡市場發展和市場質素。政府未來會加強投資者教育,讓投資大眾更了解投資「同股不同權」架構公司的風險。他認為,創科浪潮是市場大勢所趨,當局會致力在充分保障投資者前提下,優化上市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