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Michelin Tour 被指侵犯法國米芝蓮商標 遭入稟控告
撰文:梁芷君
出版:更新:
出牌國際美食指南的法國米芝蓮公司,指香港一公司以「米芝蓮」之名作招徠,在港辦美食導賞團,認為有侵犯其商標,並有誤導公眾之嫌,令該法國公司蒙受損失,故入稟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禁止該香港公司以「米芝蓮」商標營運業務。
原告公司為Compagnie Gene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出版國際美食指南權威《米芝蓮指南》;兩被告依次為香港米芝蓮薈有限公司,及該公司董事顏麗真。
指導賞團用了「Michelin」字眼
原告在入稟狀指,兩被告提供名叫「Hong Kong Michelin Tour」或「Micheliner」的餐飲導賞團,在互聯網、社交媒體、YouTube 及旅遊書作宣傳。原告認為有關行徑涉侵害其商標,並且誤導公眾,更引致其公司損失,故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禁止被告以「米芝蓮」商標營運業務、下令被告不得使用「米芝蓮」及「Michelin」字眼、交出一切涉侵權的文章、廣告、卡片等物品及作出有關賠償。
案件編號:HCA170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