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者不滿被當男囚犯 官指她仍有男性器官 惟安排可作改善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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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由男變女的菲律賓跨性別人士,4年前因販毒在港被扣留及監禁,但警方及懲教署卻安排男性執法人員替她搜身,又安排她在男囚室服刑,更延誤為她安排荷爾蒙療程,故入禀申請司法覆核。法官今下判詞,裁定案件不涉性別歧視,而各方亦互有輸贏,並指警方及懲教在處理跨性別人士時,應也考慮他們的人權,而申請人尚有男性生殖器官,亦不能期望能安排在女子監獄服刑。

申請人Navarro Luigi Recasa認為香港執法機構漠視性別障礙人士選擇,要求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官指案件不涉性別歧視

申請人Navarro Luigi Recasa自小已自覺為女性,在港被捕前已進行女性荷爾蒙療程。惟她在港服刑期間,覺香港的監禁設施帶性別歧視,例如不讓她踏足女性囚室,又不准她與其他女囚犯一起活動,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和《基本法》。

但法官認為,《性別歧視條例》是要保障每個人不會因其性別不同,而遭受與另一性別不同的待遇。因此,認為申請人的投訴本質上不屬於性別歧視,不能訴諸《性別歧視條例》。

指申請人仍有男性特徵

另外,申請人又指懲教署將他關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為變性囚犯而設男男囚室中。法官指,法例訂明監獄需將男、女囚犯分開囚禁。當時申請人仍有男性生殖器官,令她與其他女囚犯有實質上的分別,如讓她與女囚犯有接觸,可能會對女囚犯造成風險,故懲教署將申請人囚押在為跨性別囚犯而設的囚室中,是出於維持監獄秩序、保護申請人及其他女囚犯的考量。

搜身過程應考慮誇性別人士人權

但法官認同申請人的看法,由男性執法人員為她進行脫光搜身會是侵犯她的個人尊嚴,尤其當她已擁有女性的身體特徵如胸部。法官裁定,《警察通例》規定要有同性執法人員為被羈留人士進行搜身只是一般規則,執法人員搜查跨性別人士時,應考慮如何恰當及合法地為他們搜身,以保護他們的人權。

懲教署亦有違責之嫌

另外,法官又認為懲教署可更早轉介申請人見精神科醫生以獲處方所需的荷爾蒙。法官裁定懲教署的延誤違反了職責。法官指示如申請人想繼續向政府索償,可於28日內致函法庭尋求法庭指示。

案件編號:HCAL9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