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新娘租冒牌Pronovias婚紗 婚後投訴涉違商品說明 負責人罪成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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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律顧問發現中環一小店有她心儀的Pronovias婚紗,看過照片並與店員確認牌子後,即交下7千元訂金租用,惟一個月後往試身時,才發現婚紗沒有標籤,摺位亦原官網照片不同,懷疑是冒牌貨,但她仍穿該疑為冒牌貨行禮,至婚後才向海關舉報。婚紗店負責人因而被控,法官認為店方確有誤導之嫌,裁違商品說明條例罪成,押後至本月28日判刑。

女被告李紫瑋。(許家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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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心儀婚紗為西班牙名牌

被告李紫瑋,50歲,被控一項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罪,指她於16年7月30日在中環堅道的Gemelli Wedding內,虛假地向女事主譚樂欣表示她所買的婚紗及服裝租賃套餐,包括一件西班牙品牌Pronovias「FRNISTERRE」款式婚紗,違反了《商品說明條例》。

女事主金管局任法律顧問

辯方曾指女事主譚樂欣在金融管理局任法律顧問,竟沒確認婚紗標籤。惟法官在裁決時指,女事主的學歷不影響供詞是否可信,且新娘關注的是婚紗,試身時被告從後協助,她看不到背後的標籤亦屬正常。

法官又認為,雖然被告聲稱沒有向她表示婚紗是Pronovias製造,但事主購買的婚紗套餐為6000多元,附加費4280元,若貨品不是西班牙貨品,認為她不會支付附加費。而且,事主看到facebook的宣傳,曾以WhatsApp聯絡被告查問品牌,辯方卻稱沒有說那是Pronovias。

女事主譚樂欣(右二)。(資料圖片/湯庸皓攝)

宣傳照片未更新令人誤會

婚紗店聲稱過往曾有一條寄賣的Pronovias婚紗裙,並有上傳相片至facebook,但該婚紗在事發前6個月已出售。法官認為,該出售的婚紗碰巧又與涉案貨品編號相同,未免太巧合,且辯方聲稱該婚紗出售6個月後,其照片仍在該店的facebook網頁上出現,容易令人誤會,認為婚紗店沒努力採取措施避免誤會,因此不可以免責條款脫罪。

求情稱並非出售冒牌貨

被告律師求情指,婚紗店小本經營,只得600呎,由3人營運。涉案婚紗來貨價近1萬元,而被事主以9460元租1套婚紗及2件晚裝,又指事主得悉婚紗非西班牙品牌,即使當時與她的婚期尚有六個月,她仍繼續租用,可見她很喜歡該婚紗。律師再指出,被告並非出售冒牌貨,只是說話和行為令事主以為是西班牙品牌而已。

控方要求賠償事主附加費

控方要求被告賠償事主附加費4280元,辯方指被告願意賠償,惟要商榷金額。律師又指,被告被捕後沒在再於婚紗店工作,現任幼稚園助教。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28日判刑。

女事主供稱,她於前年8月到婚紗店試身,去年3月婚禮結束後才向海關報案,事後亦發現被告公司Facebook 上所展示的婚紗圖片的說明中,將該品牌「PRONOVIAS」錯拼為「PROVONIAS」,當中少了一個字母「N」。事主作供時亦稱,光顧被告的店前曾「格價」,發現借用同牌子婚紗普遍要過萬元,初時以為被告公司租的是水貨,並認想用便宜價格租該婚紗。

案件編號:ESCC 49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