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誹謗】誹謗的定義及主要抗辯理由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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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被指發出誹謗言論,但若是有理可依,不存惡意,且涉公眾利益,有特定情況下亦可接受為抗辯理由。(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法例第21章的《誹謗條例》,任何人或機構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發佈惡意言論去損害另一人的聲譽;或發布虛假消息,以求惡意中傷或誣蔑他人,即屬誹謗。

若要控告他人誹謗,原告要證明相關言論與事實不符,或對方的言論是惡意中傷。

而被告亦可以就言論不涉及或沒有針對原告,或言論是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公允評論(fair comment)及是否受特權保護(qualified privilege)等作為辯護理由。

涉公眾利益評論可作抗辯理由

若被告要以「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作為抗辯理由,被告須要提出證據,證明所提及的言論屬實。若被告能提供這方面的證明,即使被投訴的字句屬誹謗性,原告亦不會獲得賠償。同樣地,若被告能證明他們是基於事實,並以公眾利益而作出評論,亦可以用「公允評論」(fair comment)作為抗辯,但如何定義事件是否涉公眾利益,則可能要等法庭定斷。

被告也可以用「受約制的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辯解,但被告必須證明,他們發表有關的言論時是出於善意,而他與他發放訊息的對像,及與所作言論,是有相關利益,所發的言論並無惡意,便可以以此理由作辯解。

陳茂波及太太許步明被指誹謗兩名國際學校校董子女作弊,但上訴後得直。(資料圖片)

陳茂波夫婦曾以約制的特權作辯解

其中一宗經典案例,就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被指2011年向校內家長發電郵,指港基學校校董盧光漢一對孖生子女在校內考試作弊的案件。他們就曾用受約制的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這個抗辯理由。該案在2014年聆訊時,陳氏夫婦以他們是家長,關心學校的管理的情況下,向其他家長發出被指帶誹謗言論的電郵。雖然校方最後證實盧的孩子並無作弊,陳及其妻堅稱他們發出言論並無惡意,因而要求以受約制的特權來作辯解,惟不獲陪審團接納,陳氏夫婦最終被判須賠償盧家23萬元及支付盧家六成堂費。陳氏夫婦期後提出上訴後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