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誤殺】 盲亨女兒與男友殉情 男方未亡為何成罪人?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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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車神「盲亨」之稱的詹昌盛,其女兒於2016年與男友相約在青衣碼頭投海自盡。結果女方不幸身亡,而男方則獲救。事後其男友一度被控以謀殺,最後控方接納他承認誤殺。案件今日(21日)於高等法院聆訊,其男友被判囚4年。
香港過往也發生過不少有關約定自殺的案件,而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與他人約定自殺,惟當中最後有人獲救,生還者須就這集體行動中喪失性命的人負上刑責,並被控以誤殺罪名,即使對方未有死去,也能控以「協助及教唆他人自殺」,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

被告林嘉偉(左)被控謀殺女子詹詠嵐(左)。(資料圖片)

自殺不犯法 約同自殺卻犯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33A 款於1967年作出的修訂,自殺並不屬於刑事罪行。但此修訂同時特別列明,參與有關自殺協定之案件,不在豁免刑事責任之列。

據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款(自殺協定)規定,凡兩個或以上的人參與有意圖導致所有參加者死亡 的協定,並最有人死亡,生還的參與者可被控以誤殺罪名。

自殺協定屬法律原則

有律師解釋,自殺協定(suicide pact)為法律原則,幸存者須為失去或可能失去性命的人負上責任,但並無單獨的刑事條例。因此參與自殺約定的生還者,有可能面對的控罪包括:

1.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款,誤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2. 同一章第33B款,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盲亨」女兒詹詠嵐與男友林嘉偉的尋死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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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約自殺幸存者或被控

近年除了盲亨女兒殉情一案,香港也發生過不少有關約定自殺的案件。其中2017年1月及2月相繼發生兩宗有關案件,兩對男女因感情問題分別在寓所及田螺車中相約自殺。案中各人雖然最終同獲救,但均因「協助及教唆他人自殺」被警方拘捕。而盲亨女兒殉情一案中,由於女事主最終身亡,男方則被改控誤殺。

約同自殺結果或不似預期

相約製定自殺計劃,結果卻不似預期亦有發生。印刷工人郭小明,因欠債而不斷遭債主臨門,他自覺有慚身邊的人,並起輕生念頭,卻被他的同居的女友蘇文麗發現,蘇更稱若郭走了她也不想活,並提出與郭同死。二人最後雙雙到超級市場買炭,並在2003年7月29日決定在住所燒炭,之前兩人各寫下遺書,並合巹交杯喝酒,惟最終郭卻醒來,但蘇已死去。

郭最後被裁定誤殺罪成,被判入獄3年。當時的主審法官麥明康曾指,自殺協議削弱了生命的價值,違反公眾利益,法庭必須判阻嚇刑罰以表示社會不認同任何奪取人命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