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丁屋覆核案 申請人指不認同丁屋政策可追溯至清朝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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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業強指鄉議局對案件抱積極樂觀態度

本案申請人為郭卓堅,及其後申請加入訴訟獲批的社工呂智恆,答辯方為地政總署署長,鄉議局被列為利害關係方。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今到庭旁聽,並在庭外表示,今次司法覆核令新界原居民傳統合法的權益受到最嚴重的挑戰,而鄉議局對案件抱積極樂觀態度。而早前才加入訴訟的社工呂智恆,在劉接受傳媒訪問前向其直斥:「香港人絕對唔會向任何特權階級低頭!」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左二)庭外指,鄉議局對案件抱積極樂觀態度。(李慧娜攝)

清朝做法不能延續至港英時期

代表申請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追溯至清朝指,大清律例未有列明女性不能或村外的人士不能買地,當時若村民要建屋,可簡單地佔領無人的用地以建屋,但需要知會清政府,雖然基於「生不入官門」的傳統思想,大部分自行建屋的村民不會知會清政府。

但於1989年清政府將新界租借予英國政府後,李柱銘指港英政府實行一個與別不同的土地政策,所有新界居民需要交出土地,並與港英政府重新簽訂租約,若居民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在土地上建屋,必須得港英政府批准。

李柱銘直指,清政府與港英政府為兩個不同的政權,清政府的做法在港英時期理所當然不能延續,而答辯方的專家亦認同有關觀點,在97回歸後「五十年不變」的大原則下,丁屋政策並不能如答利害關係方所指,可追溯至清政府時期。

指政策不公平 男丁出售丁權後可申請公屋

李柱銘續指,丁屋政策違反公平原則、不合法,對於有指丁屋政策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他提出《基本法》第40條應與第122條應一併解讀,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立法時原意是想保護丁權,為何不一早在編寫第40條法例時列明關乎「丁屋政策」。李柱銘解釋因中英談判時雙方未有就丁屋政策作任何延續或廢除的決定,故事實上條例字眼中立。

另外,李柱銘又稱丁屋政策不公平,有男丁出售丁權後仍可申請公屋,而且3層高的丁屋只有約2100呎住屋面積,但用同一塊土地興建公屋卻可提供較大的居住環境,又指香港公屋輪候時間達5年。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質疑此議題與本案無關,李柱銘反笑指:「政府方當然會覺得尷尬。」

案件編號:HCAL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