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廉署前總調查主任指兩大問題未解 促律政司須交代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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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涉及的UGL案,廉政公署今日(12日)宣布,律政司決定不檢控,調查結果已獲監察廉署調查工作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同意,毋須作進一步調查。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認為,該案存有兩處地方令他費解,認為律政司須明確交代,包括有無正式文件顯示戴德梁行同意梁振英接受該協議款項,及有無詳情顯示戴德梁行有否因該協議蒙失損失。
查錫我亦質疑,出任特首期間繼續收錢,有觀感上的利益衝突,律政司需交代UGL與港府有無生意關係,他批評現時的申報機制「絕對有漏洞」。

廉政公署今日(12日)宣布梁振英涉及UGL案,律政司決定不檢控。(資料圖片)

律政司應詳細交代證據所在

就未達至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的理由,查錫我提出兩個令他「費解」的地方,認為律政司需明確交代。其一,到底梁振英收協議的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有無文件顯示是經戴德梁行的董事會同意,而非梁振英的私人協議。由於戴德梁行是上司公司,應有董事會議記錄。

其二,據律政司指,有關款項目的為協議收購後「不作競爭、不作挖角」,為何只有梁振英獲該待遇,而不是與戴德梁行直接談判,而律政司提到「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認為梁振英的決定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惟有指當時有其他公司提出比UGL更高的價錢收購,但仍決定賣予UGL,當中有無涉及該筆協議費的作用,律政司應清晰交代。

律政司理據

未能確立屬《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

  • 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款項。
  • 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梁振英與UGL就收購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

無申報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 部分款項是在梁振英擔任行政長官時收取的,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
  • 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的款項

 

觀感上已有利益衝突

就梁振英無申報出任特首前的協議款項,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查錫我提出,有3個層次可達至所謂「利益衝突」,分別是實質金錢、潛在利益及觀感上有衝突。他認為,UGL案已達觀感上有利益衝突,作為特首在任期之內繼續收取款項而不申報,認為應清楚交代UGL與港府之間有無涉及生意交易等。他批評,有關申報制度明顯「絕對是一個漏洞」。

涉海外機構可屬司法互助 非查案關鍵

另外,有指梁振英即使涉嫌欺詐母公司的行為,但是在海外發生,香港法律並不不適用。查錫我不認同,香港無權在海外執法,但與英國、澳洲有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如有需要可以向當地執法機構提出請求,故涉及海外機構會增加調查難度,「但並不等於不可以查。」海外因素並非調查關鍵。

查錫我認為申報制度明顯「絕對是一個漏洞」。(資料圖片)

有新證據可再展調查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查錫我表示,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確認不作進一步調查後,代表有關案件已經完結,他料再查該案的機會不大,但一旦有人向廉署舉報新證供及有突破性的證據,廉署收到舉報就須展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