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赤裸遊行稱作行為藝術 官指屬猥褻行為 判罰款900元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剛於香港浸會大學電影系畢業的男生,去年11月參加香港同志遊行期間,脫去全身衣服,並用紅繩綁陽具,左手拿着聖經、右手持火機作勢點火。他稱此舉是行為藝術,其後遭警方拘捕。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受審,裁判官今(12)指裸露下體是猥褻行為,而被告並無合法辯解,遂裁定罪成,罰款900元。

被告黃榮鋒赤裸參與遊行,辯稱行為藝術,卻不為法庭接納。(林樂兒攝)
+8

被告黃榮鋒,22歲,被指於去年11月17日在灣仔軒尼詩道8至12號干犯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

官指猥褻行為有客觀標準

彭亮廷裁判官指,猥褻行為有客觀標準,按現今社會的風化、莊重、私隱的尺度,一般心智成熟的人,都會認為露出陽具是猥褻行為,故裁定被告之舉屬猥褻。

若作舞台表演要先得場地許可

彭官強調,此項罪名還有另一控罪元素,就是有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他再以舞台劇表演為例,指演員在台上裸露及作挑逗動作,也是猥褻表演。不過,演員會事先取得政府部門及場地的許可,而購票的觀眾也收到預先通知,故此有合理辯解。

藝術表達不構成合理辯解

辯方稱被告是行使其藝術表達、遊行集會等自由,彭官則認為這不構成合理辯解。他解釋,案發地點車水馬龍,有非參與遊行的大眾經過,而遊行者亦以千、甚至萬人計,其裸露行為非僅限於一小撮人的視線之中。

被告事前未透露會裸露身體

他續道,被告沒有在行動前,以任何方式或途徑,向第三方和公眾透露會裸露身體。他不認同遊行人士會接受其行為。此外,案中沒證據顯示被告曾通知舉辦遊行的團體。彭官同時補充,他無意表示預先通知即代表有合法辯解,指此事已超出本案須處理的範圍,淪為學術討論。彭官裁定,被告無合理辯解作出裸露下體的猥褻行為,罪名成立。

辯稱想表達身體自主及身分認同理念

石書銘大律師求情謂,被告剛畢業,案發時21歲,年紀尚輕;他現正待業,未有入息;父親自小已離開家庭,被告與母親同住。辯方望法庭輕判,考慮有條件釋放或無條件釋放。裁判官同意按被告的年紀、案底記錄及案情,處以拘禁是過於嚴苛,而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亦不合適,最終罰款900元。

被告表示未決定會否上訴。他早前自辯時,解釋行為是表達身體自主及身分認同的理念。紅繩綁陽具代表對自我身分的束縛;遊行者跨過貼在地上的紅繩,代表跨過性別的束縛,對自己性取向的認同。

案件編號:ESCC31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