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公民廣場案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毋須入獄 官:應採寬容態度

撰文:梁芷君 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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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左)及羅冠聰(中)近日因「重奪公民廣場」案而被判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因須赴英升學被判緩刑,但吳秋北質疑判刑過輕。(資料圖片)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兼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2014年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行動,為歷時79日的佔領運動展開序幕,三人較早前均被裁定各一項罪成,今日(15日)判刑,其中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80及120小時,周永康則判3星期監禁,緩刑1年。裁判官張天雁判刑時稱,考慮到三人犯案的動機,只為表達訴求,並非為一己私利,法庭判刑時應予以寬容及量解的態度,亦認為相對下暴力程度不算嚴重,故判三人毋須入獄。

黃之鋒(19歲)較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23歲)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周永康(25歲)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官考慮犯案動機 判阻嚇刑罰不公

裁判官張天雁判刑時說,法庭強調本案與其他刑事案件不同,考慮案件時要考慮被告的犯案動機及目的,而法庭信納三人是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訴求,目的及動機非為自己利益或傷害他人。

張官又稱,年輕人或會因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無犯法,並無不對。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在於他們往往純真,不須顧利益,但卻可能較為衝動偏激,不太想到後果,並形容這有如一個錢幣,有美好一面,也有缺失一面。法庭除了要考慮他們行為及引致的後果外,亦應採取寬容及理解態度,並嘗試理解他們違法的動機

本案早於發生佔領運動,相比其後發生的政治事件,被告行為顯得較溫和。而他們三人一直主張和平,當晚最有可能受傷的便是他們,他們亦對因事件而受傷的保安致歉,若對本案三名被告判阻嚇性刑罰,對他們並不公平。

黃之鋒(左)及羅冠聰(右)均為香港眾志成員,因參與2014年「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較早前各被判一項罪名成立。(陳焯煇攝)

周永康將赴英升學准緩刑

張官又稱,三被告行為無疑是鹵莽,但並非暴力,亦無意傷害保安及警察,他們只為進入政總前地,一個他們真誠地相信富有歷史意義及有代表性的「公民廣場」,並圍成一圈及吶喊口號。

法庭不認為被告及其他集會參與者行為是非常暴力一類。黃之鋒及周永康涉案行為是攀爬圍欄進入政總前地,而羅冠聰因煽動其他市民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三人其後亦分別向感化官表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其中羅對令保安受傷尤表歉意,考慮案件情況及感化官建議,認為判黃、羅二人社會服務令合適,另因周永康已獲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錄修讀碩士課程,又於9月開學,故認為他難以遵守社會服務令,並決定以緩判代替。

羅冠聰被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暫不影響其立法會選情。(陳焯煇攝)

羅冠聰:判刑對選舉工程沒影響

此次不但為三人留下首個案底,判刑亦有可能會影響羅冠聰本屆立法會選情,根據《立法會條例》列明,立法會議員犯下任何罪行,判處監禁三個月以上,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定罪起計5年內不能擔任議員。然而,現在羅只被判社會服務令,屬非監禁式刑罰,羅在庭外稱,今次判刑對他的選舉工程沒有影響。

羅又說,本案是雨傘運動後首次對組織者的檢控,從裁判官判辭可見,法官認為有不少問題需要年輕人發聲,他們均尊重法庭判決,但批評當局選擇性檢控,並指公安條例打壓言論及集會自由。羅表示,他們或被視為「搞事分子」,但強調他們只是「揭開蓋着問題黑布(的人)」,而真正製造問題是政府。他亦強調,現時香港社會單靠跟政府溝通,以遊行示威等方式表達訴求,已得不到政府的回應,公民抗命將仍是未來爭取的手段,不會因是次判刑而退縮。

黃之鋒一直希望公民廣場會重開。(資料圖片/陳焯煇攝)

黃之鋒:盼公民廣場有重開一天

周永康則表示,欣賞且感激法官張天雁撰寫的判詞,他指法官有考量他們當日採取行動的動機和立場,認為此舉不單在司法制度中體現,亦應在現時社會中討論的自決和港獨議題上展現,當權者理應考量為何會有一群眾提出這些倡議,探討這群人背後的動機,由此可見,他認為這是法官對當權者當頭棒喝,亦是對社會一個重大提醒,為何香港今日會有很多不同聲音出現。

周永康表示,法官強調這並非一般刑事案件,而是牽涉很多政治因素在內,又引述法官指,信納他們的證供非為私利而為公利,這亦代表法官在判決背後有考慮他們三人的初衷。他又表示,是次三人被定罪猶如一代香港人被定罪,因為這些港人正正為香港的自由民主人權而奮鬥。

黃則表示,未來將繼續走公民抗命及街頭抗爭路線,或會就案件上訴,而他過去參與的社運都在公民廣場發生,他希望終有一日可見證公民廣場重開。三人又在法院外高叫「公民抗命,無畏無懼,雨傘運動,不屈不撓」口號。

「為公義行動」 律師求判社服令

黃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求情時指,黃由小至大在基督教家庭長大,獲父母支持,由中學起,開始關注社會公義,亦關心社會政治議題。黃自2012年起參加社運,學業成績不錯,進入公民廣場是一個集體決定,想喚起社會關注,見有人受傷亦感不安,願負法律責任,建議接受81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羅的律師指,羅願負法律責任,一路走來相當艱苦,直至升讀大學,成績亦良好。羅是想喚醒社會對公義的關注,建議他接受100至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周的律師則指,感化官形容周有禮、善於表達自己,及合作,父母皆支持他,一直有好強責任感及公義感。感化官認為他毋須透過輔導形式再反省,認為他有良好背景、自己思量後,足以透過自己方式改善自己,但因他將到英國升讀碩士,不建議接受感化及社會服務令。

案發於2014年9月26日晚上,學聯和學民思潮發起「衝擊公民廣場」行動,為其後的佔領運動揭開序幕。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現任秘書長羅冠聰及前秘書長周永康,因當日的衝擊而分別被起訴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自身參與非法集會等罪名,案件拖延近一年半,律政司才正式起訴。

案件編號:ESCC279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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