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禁公開警員資料 張達明:政府電話簿列職位或亦犯法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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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周五(25日)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公開警員及其家屬的資料,涵蓋姓名、相片、住址等免遭「起底」。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日(28日)受訪時稱,禁制令字面上表達非常闊,對禁制令有保留;而禁制令無列出可豁免的理由及合理辯解,若傳媒採訪並報道時需面對法律風險,他又稱,即使政府電話簿中列出部份警員的職位、名稱,若未經警員同意政府亦可能已經犯法。

張達明認為法庭就禁止公開警員資料的禁制令定義過闊。(資料圖片)

張達明今日(28日)受訪時稱,禁制令字面上表達非常闊,對禁制令有保留,而禁制令無列出可豁免的理由及合理辯解,會令人容易觸犯法例。

他舉例指,若傳媒採訪時拍到警員的樣貌屬正常採訪工作,但在報道時或需面對法律風險,如傳媒報道警方下午4點的記者會有無違法,或採訪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後要先問「可唔可以登你個名?定只稱呼為警員?」

他又稱,禁制令沒有就公開資料作豁免,現時政府電話簿中列出部份警員的職位、名稱及電話,若未經警員同意公開資料,政府亦可能已經犯法。若一些學校刊物刊出有學生樣貌的相片,若涉及警員子女相片而未經同意亦可能違法。

禁制令禁止煩擾 張達明:言語煩擾人並無違法

禁制令列明「禁止任何人在恐嚇、騷擾、威脅、煩擾或干擾警員和其家屬」,張達明就此提出質疑,解釋每一項禁制令需有民事責任基礎,例如有人若做了某行為需在民事上承擔法律責任,禁制令的作用則在於禁止人做該行為;但以他的理解,若只以言語煩擾一個人在民事角度並無構成法律責任,因此禁制令包含「煩擾」,是超越一般理解。

張達明又稱,禁制令只需警方或律政司單方面申請,法庭缺乏相反的法律意見參考,若有人欲修訂可提早在禁制令完結前介入,如較受影響的記協,可要求法庭審視或修改該禁制令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