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證供記錄不全 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指控方證據存疑上訴求翻案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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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警員在處理一宗藏毒案時,被指在未有向疑犯搜身下,訛稱在疑犯褲袋搜出毒品,事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入獄10星期。3警不服裁決,今(1日)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指搜身說法存在疑點,亦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整案的背景及經過,認為定罪不穩固,法官押後裁決。

首被告男警鄧文祖(左)、次被告女警李軒賴(中)、第三被告男警長伍肇龍(右)全被裁定一項作出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呂樂謙攝)

三名上訴人:男警鄧文祖(34歲)、女警李軒賴(31歲)、男警長伍肇龍(44歲)。他們同時就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上訴;3人亦就10星期的刑期上訴。

指控方影片未能交代細節

庭上首先播放記錄3名上訴人押送蕭過程的片段;首兩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隨即提出質疑,指警車無可能如錄影片段中33秒內由案發地點回到警署,律師認為原審時控方依賴指控3名上訴人沒有進行搜身的錄影片段頗為模糊,無法確認片中人是否3名上訴人,而姓蕭的疑犯又是否曾交出或拋下毒品等細微動作亦未能清楚交代,認為存在疑點。

非無中生大冤枉疑犯

律師又指,原審裁判官並無完全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經過,3名上訴人當時有可能見到蕭從褲袋拿出毒品,並不是無中生有冤枉蕭,因此並無意圖去妨礙司法公正。

指上訴人搜身說法非虛

第三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則指,當第三上訴人發現蕭將疑似毒品拋到身後時,曾經輕拍蕭的右褲袋,可見曾經對蕭男搜身的說法非虛。律師又指,原審時控方單憑記事冊屬於第三上訴人,就斷定冊中內容由上訴人書寫並不穩妥;原審裁判官在考慮第三上訴人的犯罪傾向時,並無考慮他在警隊曾獲的多份良好品格證明和獎狀。

事件廣泛報道造成極大壓力

就判刑方面,上訴人指案件審訊過程長達1年多,加上受媒體廣泛報道,對他們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其中第三上訴人更因此患上肝病、心臟病和胃出血,需要接受手術;再者,三人過往品格良好,求法庭考慮以緩刑處理本案。

筆記內故意刪除細節

律政司代表則表示,雖然片段稍微模糊,但據記錄當時該區只有一隊警員曾進行拘捕,而片中各人的衣著和形態也與各上訴人吻合,因此可以肯定片中人是各上訴人。律政司代表同意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身為警員,明知警方和律政司會信納其記錄,並用作檢控基礎,但仍在花槽搜出的毒品寫成在蕭身上搜出,又故意略去蕭曾把毒品拋到花槽等的細節,明顯地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警員犯案多判監

律政司代表又稱,警員在執法過程中犯法多判以即時監禁,以緩刑處理並無先例可循,即時第三被告需要接受手術,仍可以由懲教署安排醫院處理。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將案件押後,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案件編號: HCMA 1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