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探犯忘帶身分證 出示回鄉卡核實身分遭拒提司法覆核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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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余超卓認為懲教職員不接受他用回鄉證作身份證明文件是錯誤詮釋法律。(youtube片段截圖)

回鄉證是有效的旅遊證件,但在香港是否能用作身分證明文件卻受爭議,有30年執業經驗的大律師余超卓就有這樣經驗,他往荔枝角收押所向一名涉販毒案的被告聽取客戶意見時,因無攜帶身分證和大律師證,但身上有回鄉卡及車牌,但仍被懲教人員拒於門外不許進入,職員更拿出《入境條例》,指出只有身分證及護照才能作身份證明文件,余大狀認為詮釋法律有不當之嫌,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人余超卓,自1986年已成為執業大律師,答辯人為懲教處處長。

忘帶身分證 禁入收柙所見客戶

余在入稟文件出,專責刑事案件的他,經常都要到懲教院所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及探訪活動,更是荔枝角收押所的常客,很多懲教人員都認得他。

今年5月26日上午,他就一宗販毒案須到荔枝角收押所向客戶提取指示,但到門外才發現無帶身分證和大律師證,於是致電妻子代尋,但未能找到,余懷疑兩證可能在上次探訪荔枝角收押所時遺失。

回家取護照 遲5小時探訪

當日上午10時半,他嘗試向懲教人員解釋,更出示他的回鄉卡及駕駛執照,以證明他的身分,惟不得要領,一小時後收押所的監督引用《入境條例》解釋,只有香港身分證或有效的護照才可以證明余的身分,故拒絕余進入。余一度嘗試和監督理論,但不被接納,他最後回家取出特區護照,到荔枝角收押所已是下午2時,令法律探訪延遲了5小時。

余在入稟狀指,香港大律師公會將大律師名冊放在網上,亦接受公眾電話查詢。除香港身分證,香港駕駛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即俗稱回鄉卡)和香港特區護照均要香港居民才能申請,亦是有效證明身分的文件。他指法庭之上,疑犯有時交出回鄉證作保釋條件。

余:懲教職員拒認回鄉證

根據《入境條例》,懲教署並不享有法定權力,查核個人身分,亦無權着巿民出示證明文件。余認為署方拒絕以回鄉卡核實個人身分,錯誤詮釋法律,以及拒絕一名法律人士作法律探訪,做法越權和不合法,要求撤銷署方的決定,以及作出賠償等。

案件編號: HCAL15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