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論壇】強制舉報虐兒 保護兒童機制需作整體配合

撰文:政論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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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申訴專員公署針對日趨上升的虐兒個案,建議政府引入強制舉報懷疑虐兒個案機制,以鼓勵更多從事與兒童相關工作的人士向當局通報懷疑虐兒個案,以免情況惡化。由於很多時受虐兒童不懂主動向人求助,前線兒童工作者向當局舉報,於保護兒童方面至為關鍵。然而,強制舉報在社會上已被討論多時,依然會有不少社會人士質疑:除了強制舉報之外,是否別無他法?香港保護兒童機制的殘缺,又是否單憑強制舉報機制就能夠得到解決?
撰文:國際培幼會總幹事蕭美娟博士

針對強制舉報機制,不少社會人士都擔心會「造成濫報」。然而,何謂「濫報」?強制舉報機制的價值,在於鼓勵與兒童經常接觸的相關人士識別懷疑虐兒個案,盡早舉報,好讓當局及早介入,避免悲劇發生。從過去的虐兒個案中,我們不難發現,很多兒童被虐待至嚴重傷害甚或死亡的個案,都不是一時三刻造成的,正因為虐兒經常是施虐者持續加強施虐的過程,才顯得及早介入的重要性。一般市民未必為意,不少「較輕微的傷害」本來就應該列為虐兒個案處理,例如「性虐待」不一定是非禮強暴等性侵犯行為,讓兒童觀看色情物品就足以列作性虐待類別;疏忽照顧也不一定是讓兒童斷水斷糧,在冬天時讓孩子衣衫濫褸走在大街上已屬疏忽照顧;長期的謾罵指責亦會對孩子構成精神虐待。很多時候,所謂「濫報」,只是前線工作者向當局舉報一些看似輕微卻同樣需要關注的虐兒個案而已。如果杜漸防微本來就是實行強制舉報的目的,社會人士又何須擔心所謂的「濫報」呢?

有業界人士擔心「通報當局」會破壞專業人士與家庭的關係,讓本來輕微的虐兒個案無法循其他方式更有效地處理;一不小心更可能被施虐者控告誹謗等罪名,惹禍上身。這些前線工作者的憂慮固然值得我們深思,要解決業界人士的憂慮,我們需要問的問題是:舉報了,然後呢?當局又應如何確保兒童和舉報者都得到適當保護?

(國際培幼會提供圖片)

不少業界人士反映,在通報懷疑虐兒個案後,社署主任卻遲遲未有回覆會否立案處理,一方面令本來需要受保護的兒童得不到及時支援,亦擔心向當局通報可能會破壞與個案家庭的關係,令前線工作者更難接觸高風險家庭,變相令受虐兒童處於更大的危險當中。處理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從來都是爭分奪秒的過程。當局的保護遲來一刻,孩子身處的危險就多一分。因此,不少國家在強制舉報機制中,都會加入當局回應舉報個案時限的法定要求。例如,美國堪薩斯州規定如果兒童身處嚴重傷害的風險,當局必須即日作出回應,而即使懷疑虐兒個案不涉及對兒童即時的嚴重傷害風險,當局都必須於72小時內回應及著手處理個案。同時,社署亦應該給予職員清晰的指引及培訓,訂立友善的舉報機制,減省繁複程序,避免舉報者因為當局相關人員敷衍的態度而害怕進一步或再一次致電舉報懷疑虐兒事件。

強制舉報機制成功的另一要素,在於確保從事與兒童相關工作的人士能在無所顧忌的情況下安心舉報懷疑虐待兒童的事件。對此,社會上已有不少聲音,要求政府參考外國經驗,立法保障舉報者只要真誠報告(report in good faith),不論舉報調查後結果如何,都能免受民事或刑事的法律後果,而且不會在工作上受到報復或歧視。這個規定無疑讓舉報者吃下一顆定心丸。然而,對於通報在機構內發生的虐兒個案方面,單單這個規定遠遠未能讓相關人士安心作出舉報。相信大家聽過不少外國例子,不少在兒童相關的機構中發生的虐兒事件往往在多年後才東窗事發,原因不一定是因為員工對事件亳不知情,而是坐於高位的管理層為了機構的名聲犧牲兒童的權益,強行把風聲壓下來。我們如何要求員工以兒童利益作最大考慮,見義勇為,甚至不惜與機構主管對著幹去作出舉報?澳洲新南威爾斯州便規定所有與兒童工作相關的機構主管必須於知情後30天內向當局申報機構內發生的虐待兒童事件。當機構主管亦有可能因為「知情不報」而負上法律責任,就有更大的誘因在機構內防止虐待兒童的事件發生,機構內的員工要在機構內外作出舉報也容易得多。

強制舉報機制在日漸上升的虐兒趨勢中,無疑是個福音。然而,如果單單要求與兒童工作相關的人士通報虐兒個案,而不改善保護兒童的整體機制,亦只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要讓強制舉報機制真正發揮保護兒童的作用,政府必須設立保障舉報者權利的法例和加入機構強制申報虐兒個案的規定,讓舉報者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安心舉報虐兒個案,亦需要投入更多資源,確保舉報個案後受虐兒童能夠得到及時的保護。虐兒事件一宗都嫌多,要有效守護兒童免受傷害,除了立法規管外,更需要社會各界齊心合力,從社會氣氛、家庭文化、機構制度上守護兒童的最大利益。國際培幼會現正亦積極拓展有關守護兒童的培訓及顧問服務,包括擬定機構及校本政策、及早識別虐兒及介入培訓,並在香港進行實證研究及舉行研討會,以推動社會各界更關注守護兒童免受侵犯,為孩子營造安全友愛的環境健康成長。

(文章內容代表作者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