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被扣留】拆解泰扣查理據  指危及公眾安全 律師斥無理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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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原定昨日(5日)赴泰國的大學演說交流,卻遭拒絕入境並一度扣留後回港,事件引起香港社會巨大反響,而泰國當局的處理手法亦受到質疑。據泰國政府向黃之鋒出示的文件,泰當局是根據該國入境條例中的4項條文,包括指黃之鋒可能會在當地組織暴力行為,對公眾構成危險,故禁止他入境。但有法律界人士指,過往未見黃之鋒在香港有主導暴力騷亂事件,批評泰國當局做法無理;有國際學者分析,事件反映泰國經過近年多次大學生反政府示威後,對社運、學運的監控越趨加強。

黃之鋒在前年雨傘運動屬活躍分子,他其後亦被捕。(資料圖片)
黃之鋒向傳媒出示泰國當局禁止他入境的文件。(黃永俊攝)

泰入境條例4條文 可禁旅客入境

黃之鋒回港後,在機場大堂向傳媒出示1張由泰國入境部門人員簽署的文件,顯示禁止他入境是主要依據泰國入境條例的4條條文,包括第12(7)、54、81及82條。當中第12(7)條指,若當局認為,外地入境者可能組織暴力行為,破壞當地安全或和平,對公眾構成危險,或是該入境者遭某外地政府通緝,都會禁止該人入境。

而據第54條,任何外地人無許可下,入境當地,泰國當局人員會把他驅逐出境,等待期間,當局有權勒令該人拘留在指定的地方,且費用由該人支付。

第81條更指,任何外地入境者逾期或無許可下居留在泰國,會處以罰款2萬泰銖或最高監禁2年,甚至兩項處分同時執行。第82條亦指,任何外地入境者規避當地入境部門的命令,最高罰款為5,000泰銖。

黃之鋒構暴力威脅難成理

不過,泰國政府的理據難以服眾。法政匯思召集人文浩正表示,以泰當局所引用的條例,即質疑黃之鋒會組織暴力對當地構成危險,或正遭外地政府通緝,均屬不合理的指控。首先,黃之鋒並無遭通緝,而觀乎他過往在雨傘運動或其他大型遊行中,都無主導暴力衝擊,故認為無足夠證據顯示黃之鋒會對當地構成威脅。文浩正續稱,要符合泰國當局所引用的條例的話,當局必先證明有情報顯示,黃之鋒入境泰國後,會與當地社運或學運組織,籌備暴力行動,但至今泰國當局都欠奉有關資料。

泰國加強監控學運

泰國自前年由軍政府掌權後,多次有大學生發起反政府示威,去年更曾有學生在衝突後被捕,政府拒絕釋放。浸大政治及國際關係助理教授黃偉國指,由今次泰國政府拒絕黃之鋒入境,可見當局對社運、學運的監控加強,致力防止學運思潮再蔓延。對於有指中央政府要求泰國政府拒絕黃之鋒入境,黃偉國稱這是內地政府慣常做法,與過往對內地民運人士的手法如出一轍。

泰國入境條例第12(7)條要點:對公眾可能構成危險或會組織暴力威脅當地和平安全正遭某外地政府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