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裁非法被殺 即睇非法被殺是什麼?死因裁判官可判什麼?
南丫海難39人喪命,事隔13年終召開死因庭,經44天聆訊,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早(21日)裁定39名遇難者全部「非法被殺」。一般而言,死因裁判法庭負責為若干類死亡個案展開研訊,確定死因及肇事情況,到底哪些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非法被殺代表什麼?死因裁判官可裁斷什麼?一文看清。
死因裁判官職權範圍是什麼?
.發出埋葬命令
.發出火葬命令
.批准免將屍體剖驗
.發出屍體剖驗命令
.發出檢掘遺骸命令
.發出命令將屍體運離香港
.命令警方調查死亡個案
.命令進行研訊
.批准切除及使用其死者部份器官
.簽發死亡事實證明書
死因裁判官可作裁斷例子是什麼?非法被殺代表什麼?
死於自然原因.疾病,例如癌症或心臟病發
職業病.因職業染病,例如石棉沉著病
倚賴藥物/非倚賴性的濫用藥物.過量使用毒品或其他藥物
出生時缺乏照顧.嬰兒出生時因未得到足夠照顧而死亡
自殺.跳樓
企圖墮胎/自我引發的墮胎.墮胎或企圖墮胎導致死亡
意外.意料之外或偶發的事件導致死亡,例如交通意外或工作時失足
死於不幸.合法的行為導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合法被殺.因警務人員使用槍械自衛或防止他人受傷害而導致死亡
非法被殺.死者死於謀殺或誤殺
死於胎中.胎兒於出生前死亡
存疑裁決.證據不足,除「存疑裁決」外無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斷
非法被殺代表什麼?
非法被殺是英美法系概念,指當有人死因有可疑而需要法院召開死因庭聆訊死因,若有人被裁定為不合法被殺(非法被殺)則代表其致死案件涉及刑法,可能是謀殺、誤殺、殺嬰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案件之後警方有權介入,又或因應死因庭的裁決而要重新調查已結案的個案,目的是收集足夠的證據以識別和起訴肇事者。
死因庭一般不會指出任何人需要為死者的死亡負責,而要令陪審團裁決某人為非法被殺,其舉證標準須毫無合理疑點。也就是說殺人是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進行。假若無法達至非法被殺的標準,就要在平衡死於意外或死於不幸之間去選擇。
20類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是什麼?
.醫學上未能確定原因的死亡
.死者死亡前14日內並無得到診治(死亡前已被診斷為有末期疾病的患者除外)
.意外或受傷導致的死亡
.罪行或懷疑罪行導致的死亡
.施用麻醉藥導致死亡,或在接受全身麻醉期間死亡,或死亡在施用全身麻醉藥後24小時內發生
.手術導致死亡,或死亡在大型手術後48小時內發生
.職業病導致死亡,或該人的死亡與其現時/以往的職業有直接/間接的關聯
.死於胎中的個案
.孕婦在產嬰/墮胎/流產後30日內死亡
.主因不明的敗血症導致死亡
.自殺身亡
.受官方看管時死亡
.在具有逮捕或拘留的法定權力的人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死亡
.在政府部門的處所內死亡,而該部門的公職人員有法定的逮捕和拘留權
.法例指定的某類精神病人在醫院或精神病院內死亡
.在私營照料院所內的死亡(除死者之前已被診斷為患有末期疾病、死者死亡前14日內已得到診治及死者死於自然原因外)
.殺人罪行導致的死亡
.施用藥物或毒藥導致的死亡
.受虐待、飢餓或疏忽導致的死亡
.在香港境外的死亡,而屍體被運入香港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