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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疾定義標準化細則出爐 及早了解助選購合適保險

撰文:王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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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疾保險讓受保人在不幸患上指定嚴重疾病,並符合保單相關疾病定義時,根據保單條款獲得一筆過現金賠償作財政支援,而且用途不限。然而,不同保險公司對於各項危疾的定義或不盡相同,以致市民有可能購買了保障範圍未符合預期的產品,甚至在索償時出現爭拗。有見及此,保險業界日前推出《危疾定義標準化最佳行業準則》(下稱《最佳行業準則》),為21 項常見嚴重疾病提供標準化定義,讓市民更清晰了解保險公司對各項危疾的定義及保障內容,從而作出更合適的保障選擇。

標準化定義供網上查閱 冀提升透明度及市民知情權

《最佳行業準則》為危疾保險中常見的嚴重疾病,提供標準化的中英文定義,當中涵蓋16項危疾和5項早期危疾病況,包括重大癌症、嚴重心臟病發作、伴有永久性神經功能缺損的中風等等,覆蓋本地近九成危疾索償個案。《最佳行業準則》將於今年9月1日起生效,自願參與的保險公司在生效日期後推出的新危疾產品,將劃一採用標準化的定義。

過往由於不同保險公司的危疾保單設計有異,即使疾病名稱看似相同,在不同保單條款下,保障範圍及對每項受保危疾的定義亦有分別。當標準化危疾定義正式生效後,參與保險公司所發出的危疾產品將採用標準化定義,將會讓投保人更容易比較不同保險公司的危疾產品,從而作出符合自身需要的投保決定。

保險業界早前推出《危疾定義標準化最佳行業準則》,為21項常見嚴重疾病提供標準化定義,讓市民更清晰了解保險公司對各項危疾的定義及保障內容。

了解保單條款 留意「多重賠償」細節

在選購危疾保險時,除了要留意各種危疾的定義及理解保障內容外,投保人亦應留意保單中其他條款及細則,例如索償條件、等候期、不保事項等。此外,對於設有「多重賠償」的危疾保險產品,投保人更應特別留意第二次或其後索償的相關條件及定義,包括對「新症」及「復發」的界定、再次索償是否設有額外限制,以及兩次確診之間所需的等候期等。值得留意的是,多重索償安排未必採用標準化危疾定義,相關條款仍以保單內容為準。投保人應在投保前充分了解相關細節,評估保障是否切合自身需要,減低日後索償時出現爭拗的機會。

有關《危疾定義標準化最佳行業準則》的詳情,可參考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網站:(https://ci-definitions.hkfi.org.hk/);如欲了解更多購買危疾保險的注意事項,亦可瀏覽保險業監管局網頁:https://www.ia.org.hk/tc/critical_illness_insurance

(資料由客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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