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狗咬狗|江玉歡指符兩條件可推翻棄養書 促整合法例提高罰則

撰文:吳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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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一隻混血獒犬早前咬死兩隻小型犬,涉事狗隻「拉里」的去留及狗主刑責連日來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涉事狗主早前向漁護署人員簽署「棄養同意書」,其後稱因聽信署方稱「幫你處理」,誤以為僅會安排照顧或領養,得悉「拉里」或面臨人道毀滅後希望推翻決定。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今日(20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指,若簽署過程存在誤解或非出於自願,狗主在法律上有理據申請撤回。她又指現行法例對「狗咬狗」及「寵主」疏忽照顧存在漏洞,政府應整合相關法例,並考慮提高罰則。

拉里約5歲大,是一頭西班牙犬。(毛守救援提供圖片)

涉事狗隻「拉里」體重達50至60公斤,擁有西班牙獒犬血統,此前曾經歷三次被棄養。據毛守救援負責人Kent引述狗主伍先生指,漁護署人員當時以「幫你處理」的字眼解釋後續安排,令其誤以為漁護署會代為照顧犬隻,直至閱讀新聞後始驚覺「處理」包含人道毀滅,遂決定改變主意,希望能要回犬隻並尋求專業訓練,毛守救援亦表示願意接手照顧。

能否撤棄養申請 視乎署方曾否提人道毀滅、狗主自願性

針對狗主能否撤回棄養文件,江玉歡指出在法律層面主要有兩項關鍵理據,首先是如漁護署人員當時僅告知會「處理」,而未明確告知後果包括「人道毀滅」,導致狗主有錯誤理解。其次是狗主當時並非自願簽署,她指任何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均不可在威脅或非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若狗主是在慌亂或被催促的情況下簽署,其法律效力亦可被質疑。

被問到如漁護署人員當時若向狗主表示會「人道處理」,而非單單「處理」,會否不同時,江玉歡稱在中文語境中會認為兩者意思並不相同,「你好人道處理我都得㗎,但唔等於你人道毀滅我㗎嘛?」

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不過,江玉歡亦補充,若狗主在完全知情且自願的情況下簽署,事後僅因承受社會壓力或單純後悔,要推翻決定難度極高。然而,政府作為公權力機關,在尚未對犬隻執行最終決定前,若有更合適的接收方案,政府亦應作全面考慮。

事發後漁護署表示將考慮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控狗主,江玉歡對此表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主要針對直接對動物施加殘酷行為或令其承受不必要痛苦,用以控告狗主疏忽導致其犬隻攻擊其他動物,未免過於間接,認同是「隔山打牛」。

拉里與家中細狗相處良好。(毛守救援提供圖片)

江玉歡又說,本港現行寵物監管法例十分「散落」,如今次事件中,對狗主管束狗隻的條例有《危險狗隻規例》,第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任何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除非大型犬隻在公眾地方必須以不超過2米的狗繩牽引。

她指,條例中的「容許」一詞涵義廣泛,因疏忽看管致犬隻進入公眾地方已屬違法。而《狂犬病條例》第23條對犬隻管束的定義比《危險狗隻規例》更闊,規定狗主不可讓犬隻遊蕩至公眾地方。

她又指,現行法例最大漏洞在於完全缺乏直接針對「狗襲擊其他狗隻」的刑事罪行,以致當局事後只能在不同法例中抽取部分提控。此外,相比海外,本港罰則阻嚇力亦有不足,例如澳洲新南威爾士州規定,若危險犬隻攻擊其他動物,狗主最高可被判罰款5.5萬澳元(約28萬港元)、監禁4年,並可被禁終身養狗;相反本港現時最高僅屬第三級或第四級罰款,即最高1萬元或2.5萬元。她呼籲當局及立法會議員盡快整合所有寵物及犬隻相關法例,並提高懲罰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