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暴動】何謂暴動罪? 如何免於入罪?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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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必須證明有實際破壞社會安寧情況發生(美聯社圖片)

律政司今次罕有地引用《公安條例》控告36名人士暴動罪,這罪自1970年修定以來,在香港的案例不多,用來控告本地人的暴動行為更是前所未有,如何能入罪,可能要考驗法庭。

要了解何謂暴動罪,必須先了解與這罪有連帶關係的非法集結罪。這兩罪均沿自於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條例》,第18條是關於非法集結,條文顯示,凡有3人以上聚集,他們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要達至暴動罪,則要先確立有一個合乎以上條件所定的的非法集會,該集會確實破壞了社會安寧,參與該集會的人,便有可能觸犯暴動罪。

兩罪雖然性質類似,但刑罰卻有明顯分別,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是判監5年,暴動罪的最高刑罰則是入獄10年。

過往很多示威行為引發的衝突事件,參與者大多只會被控以非法集結,例如前年6月反對東北發展計劃而在立法會大樓外的示威,多名參與者最後被控以參與非法集會,這罪名亦廣泛用於三合會成員被指結集的案件。然而何等活動能被定義為破壞社會安寧,及多少參與程度才算作參與者,則要經控方舉證,並由法庭裁斷。

律師文浩正指法庭曾有案例指出,破壞社會安寧,可以在以下種情況下發生:實際或相當可能的人身傷害;實際或相當可能的財產傷害;或令人恐怕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紛亂而受到傷害。

他指過往的衝突活動很少會告上暴動罪,可能因那些衝突仍屬小規模,最多只是想衝破警方防線,互相推撞等。但今次事件規模較大,暴力程度亦相較嚴重,控方可能因而想嘗試以較重的控罪提出起訴。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亦有就這問題在網上撰文,他認為若發生暴動的現場,一個人只是靜靜地在一旁觀看,走避衝突,或只是拍攝現場情況,他的行為很難算是擾亂秩序的行為帶有威嚇性,更難證明他是意圖導致他人害怕如此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也難證明這些行為可能導致這些結果。若一個人沒有作出上述行為,他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沒有參與暴動,就不可能觸犯暴動罪。

然而控方能舉出甚麼證據指證被告們參與集會,被告的解釋是否獲接納,還有待法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