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底被公開 法律學生指律師會侵犯私隱獲判勝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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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行前文員多年前因犯下刑事案被定罪後,在修畢法律專業課程後,向律師會查詢是否需披露其定罪記錄,惟兩個月後律師會公開其定罪紀錄。前文員認為律師會違反《罪犯自新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律師會撤銷該份通訊;高院今裁定申請人司法覆核勝訴,律師會須撤銷該份通訊,以及負擔訟費。

香港律師會被指公開一名修畢法律課程學生的案底。(網上圖片)

申請人獲法庭批准以Y作代號,答辯人為香港律師會。高院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詞中指,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僱員有權不向僱主披露其定罪記錄,但不包括律師及律師行文員,目的防止有不誠實人士從事律師行,以欺騙客戶及公罪,同樣地律師行文員在工作上亦會處理客戶資料及契約,所以律師行文員亦不受條例規限。

不過法官指,申請人當時不是律師或律師行文員,亦未曾有一份見習律師合約,當時他只是查問相關原則,認為律師會除非有文件支持,否則不宜作評論;至於香港律師會單獨核實Y的案底及判刑,雖然Y沒有列明有關資料是「機密」,有關資料應屬限制,而披露Y案底的新聞稿更是不相關。

法官指律師會未有先瞭解申請人是否有入律師行業意圖

法官認為,在平衡私隱、律師行業專業的最高誠信和聲譽及公眾利益上,香港律師會必須先瞭解Y有否加入律師行業的意圖及行動,但由收信至發出通訊的兩個月內,律師會沒有處理私隱及行業利益,故裁定申請人勝訴,宣布撤銷該兩份通訊。另法官更留意到該兩份通訊甚至列出部份人士在40年前的案底,不過這不是法庭關注問題,應由私隱專員考慮。

高院判詞透露,Y於2006年仍是大學生時,被裁定六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被判接受社會服務令,其後他在六間不同律師行擔任任律師行文員、法律助理等。2015年Y修讀法律課程,並去信律師會查問,他若申請成為見習律師,是否需要公開其案底。

律師會在網上發新聞稿揭申請人案底

兩個月後Y發現律師會一份網上新聞稿裡披露Y的案底,更在未得他同意下,向刑事檢控專員及東區裁法院核實其案底及判刑。申請人指,律師會做法違反《罪犯自新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案件編號:HCAL3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