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七一遊行衝擊警方 3示威者上訴非法集會罪駁回
「港人自決藍色起義」兩成員及一名音樂人,於2013年七一遊行時,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衝擊警方,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高等法院早前審理3人上訴,今日被駁回上訴申請,但他們今日沒有及時到達聽取判決,法官考慮他們早已服刑完畢,決定不會再等他們到庭頒下裁決結果,並會要求有律師代表的兩名上訴人解釋。
3名上訴人分別為鍾健平、陳梓進及音樂人黃俊珏,2015年各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們早已完成社服令。
上訴一方曾指,警方封路令人群鼓譟,未有盡責協助市民和平示威,惟原審裁判官准許控方不完整地披露3份警方行動訓示及檢討文件,令他們無法舉證警方安排如何不合法,造成不公平。律政司反駁指警方有協助遊行人士,例如封路是配合主辦組織民陣的要求。
控方未披露三份文未有對上訴人構成不公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她已閱讀了該三份未經刪除文件,即港島區行動訓示、灣仔區行動訓示及行動後檢討,亦考慮了當年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證書,及呈交給裁判官一份「解釋理據」,認同律政司刪除部份案情時,毋須披露該三份文件內容,故認為裁判官並無出錯。
張官補充,控方事前未悉辯方會要求披露該三份文件,當他們知道後,已向裁判官表明,只會在無法達成協議下才尋求司長簽署證書,認為控方做法只想避免案件押後,屬無可厚非,並未對上訴人構成不公。
上訴人當天行為已構成非法集結
張官又指,三名上訴人拉扯鐵馬,意圖衝破警方封鎖線,已符合非法集結罪元素,雖然他們當時行為不是輕微粗野或一時野性反應,但亦不是合理行使遊行權利,警方所用措施亦合乎比例,故認為裁決穩妥,駁回三人的上訴。
案發於2013年7月1日下午3時12分,第一上訴人鍾健平和第二上訴人陳梓進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過路處,呼籲巿民衝出警方封鎖綫,鍾更手拉扯鐵馬,與陳和警方角力,另外第三上訴人黃俊鈺與警員面對面「拔河」般拉扯鐵馬。三人其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案件編號:HCMA29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