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師涉迷姦非禮案 控方疑「漏招」 被告先脫一罪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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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治療師涉用「健康飲品」迷暈兩妙齡女子,二人事後分別聲稱遭非禮及強姦案,陪審團今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惟控方疑「漏招」,突發現控告被告的「向女事主X施用藥物以獲得非法性行為」,並不包括非禮行為,法官即把陪審團召回法庭,並着他們須裁定被告這罪名無罪,但仍要就被告涉嫌迷姦另一事主的控罪作裁決。陪審團得悉情況後,即根據法官指示同意被告該罪名脫罪,隨即再退庭並就其餘三罪繼續商議。

被告文耀輝因控方疑漏招,先脫一罪。(網上圖片)

被告文耀輝,44歲,被控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非法性行為、非禮及強姦共4罪,指他於2014年12月12日及2015年5月31日,在九龍彌敦道寬成樓對女子X和德籍女子Y施用氟硝西泮,意圖使X和Y神志不清或軟弱無力,使任何人得以與她們進行非法性行為。文耀輝另外被控在上述日子,分別非禮X和強姦Y。

被告被裁定這罪成不成立後,但就指控他非禮X、強姦Y,及向Y施用藥物以獲得非法性行為的罪名,陪審團仍未達成裁決。

治療師涉迷姦非禮兩女案 一文回顧事件經過

陪審團今早開始退庭商議後,控方發現他們控以被告的第一條控罪「向女事主X施用藥物以獲得非法性行為」,當中的「非法性行為」,意指性交,而不包括非禮。控方承認誤解有關法律釋義,並承認本案中沒有充份證據,證明被告當時有超越非禮的強姦意圖,並即通知法庭。

法官亦承認,無論他本人、控方或辯方都未有察覺,條例中的「性行為」只能夠指「性交」,並不包括非禮行為,他即指示陪審團裁定被告第一項控罪名不成立。陪審團仍要裁定餘下非禮X和迷姦、強姦Y的3項控罪是否有罪。

被告因技術問題而被裁定無罪的「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是載於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1條,條例列明,任何人對另一人使用、施用或導致另一人服用任何藥物、物質或物品,並意圖使該另一人神志不清或軟弱無力,以使任何人得以與該另一人作非法的性行為(Unlawful sexual act),即屬犯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可處監禁14年。

條文的「非法性行為」並不包括非禮行為

控方解釋,未留意到這條文所列明的控罪元素中,所指的「非法性行為」(Unlawful sexual act)。根據法律條文的釋義,只包括性交或肛交,非禮行為並不包含在內,故不適用於控罪中被告涉嫌侵犯事主X的情況。然而案件由起訴至審訊,控辯雙方至法官,都未有發現控罪有問題。

根據案情,女事主X供稱,她飲用過被告給她的飲品後覺睏,她醒來時見自己上身赤裸,但只見被告靠近她及想吻她,並未提及被告有進一步行動。

案件編號:HCCC7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