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修例 倡賣酒予未成年人士最多罰5萬

撰文:羅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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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刊憲,建議修訂《應課稅品條例》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日後零售店舖透過職員或售賣機,賣酒予未成年人士都屬違法,可被判罰最多5萬元,立法會將於本月21日審議修例。

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店舖不可向未成年者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違者可罰款5萬元。(資料圖片)

據有關修例建議,店舖不可向未成年者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即乙醇含量高於1.2%,例如葡萄酒及啤酒),違者可罰款5萬元。另外,新例規定銷售點須展出相關告示,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賣酒;若利用網購或電話訂購等方式賣酒,亦須收到買方的年齡聲明,違者可罰款2.5萬元。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陳肇始出席電台節目表示,修例是希望令18歲以下人士不可在零售點或網上買酒,而現階段的懲罰已足夠,日後執法工作將交由衞生署轄下的控酒辦負責,屆時會主動到受監管的處所巡查,並特別留意一些黑點和收到較多投訴的地方。香港酒吧業協會副主席錢雋永希望當局在監管便利店賣酒時,標準可與酒吧一致,又指便利店賣酒應受酒牌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