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濫收求職者佣金 最高罰款增至35萬元及監禁3年

撰文:羅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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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刊憲,職業中介公司濫收求職者費用的刑罰,將加重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以增強阻嚇作用;條例草案將於本月28日提交立法會。

《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刊憲,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費用的刑罰,加重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資料圖片)

根據《僱傭條例》和《職業介紹所規例》,職業介紹所可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工資的10%。任何人如違反有關條文的規定,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為提高職業介紹所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素,《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今日刊憲,將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費用的刑罰,加重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增強阻嚇作用。

另外,現時無牌經營或未領有豁免證明書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刑罰級別與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相同。條例草案建議把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罪行的最高刑罰,相應提高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條例草案亦建議把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持牌人之外的相關人士,包括管理層及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員。政府發言人表示,修例建議可加強對求職者的保障,特別是首次來港的外籍家庭傭工,因未必完全知悉自身的法定權益,容易墮入不良職業介紹所的陷阱而被濫收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