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黑夜持電槍襲蟾蜍 遇警巡邏被捕
撰文:鄧栢良 張兆高 陳永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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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警區特遣隊人員在區內展開反罪惡巡邏,凌晨2時許巡經寶湖路近大埔舊墟公立學校附近一個公園時,發現一個23歲男子手持一枝電筒狀物體在草叢內不停照射,形跡可疑,當警員準備上前截查時,該青年試圖棄「槍」逃走,被警員喝止截停查問。
調查期間發現該青年手持的物件,為一枝約17厘米長的電筒型電槍,有人供稱該電槍早前在深圳購買,無聊之下利用電槍在現場電擊草叢內的蟾蜍。警方亦涉嫌無牌管有槍械將青年拘捕,連同檢獲的電槍一併帶署調查。案件現交由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八隊跟進。
無牌管有電槍 最高可判監14年
現時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條有關「槍械」的定義中,其中有一條是指坊間所見的電槍:經設計或改裝以藉在有或沒有直接接觸人體的情況下施加的電擊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任何便攜式器件。如市民無牌管有這類槍械,即觸犯《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14年及罰款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