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3日,廣東梅州市的周某參加公司聚餐時曾小酌幾杯,酒後騎電單車回家時遇上交警,為逃避查車,他棄車而逃跳河後溺水身亡。其妻陳女士認為,丈夫落水時,交警「見死不救」,為此她及家人申請索賠逾200萬元(人民幣,下同)。
今年4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認為,周某為逃避交警執勤點的檢查,跳河導致溺水死亡。事發後,交警大隊已第一時間組織相關單位及部門對周某展開搜救工作,不存在對周某落水見死不救的情形,二審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據此,法院裁定駁回陳女士的再審申請。
《紅星新聞》報道,2024年4月3日晚,55歲的周某參加公司聚餐後騎電單車回家。當晚9時左右,他騎車途經梅州市梅縣區程江鎮程江大橋附近的河堤路段時,遇到正在設路障查車的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周某見狀立即掉頭停車逃跑。
2024年10月18日,興寧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審判決顯示,周某家人向法院陳述,執勤交警見到周某掉頭後立即上前跟進,周某發現被執勤交警跟進後,便從河堤路段跳落至下方的沿河花叢中。交警見狀立即調派一輛警車沿程江逆流而上到1000多米遠的上遊河堤堵截周某,周某看到前有警車圍堵,後有交警追逐的情況下,跳入程江。
事發後,執勤交警並未立即上前施救,且停止上前查看,導致不諳水性的周某無法得到及時救助,最終溺水身亡。據此,周某家人將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以及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告上法院,請求確認當晚針對周某的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違法,並要求支付因此引發的死亡賠償金、被贍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等逾200萬元。
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對此答辯稱,當晚組織警力在程江河堤路段開展整治交通違法夜查活動,執法程序、執法行為合法,周某的死亡與警方的執法行為無因果關係。
按照警方說法,周某當晚是「跳入程江河道失蹤」,且「事發後,被告(警方)第一時間組織警力、校方、曙光救援隊、120等力量到場搜救」。但直至2024年4月7日,搜救團隊才在程江河金德寶段發現一具浮屍,經確認證實為周某。
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表示,執勤警力在執法過程中全程未與周某有任何接觸,也未對其進行攔截、追趕、恐嚇,在發現周某跳入程江河道沿河草叢後,其一直採取相關合法措施進行查找和搜救,執法過程中不存在執法過錯。
興寧市人民法院認為,當晚周某喝了白酒,為逃避法律處罰,在距離執勤點幾十米處調頭棄車後,徒步橫穿馬路翻越欄桿跳下河堤綠道,之後跳入程江河道溺亡。執法民警發現周某跳入程江後呼喊讓其上岸,第一時間撥打110、120及救援隊、搜救隊電話並通知救護車到現場等,搜救行動至次日凌晨3點左右。可見,梅縣區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隊已盡到及時救助義務,因此不存在見死不救的行為。
法院認為,周某為逃避檢查,竟跳河逃跑致溺水身亡,該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周某自己的行為造成,與警方的查車行動無直接因果關係。據此,法院認為,警方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索賠的相關金額不予支持。
周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屬認為,周某是不慎失足落水,而非直接跳入水中,不存在跳水游泳以逃避抓捕的主觀意圖和客觀可能。同時,周某落水後,交警應該從執法轉入及時救援。家屬認為,不及時救助和周某的溺死產生因果關係,據此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警方在事發後採取積極救助措施,不存在見死不救的事實。周某作為成年人,其應當預見跳入河中逃避檢查可能產生的後果,其應當對自己的後果承擔責任。此外,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履職行為侵犯合法權益,但警方不存在違法行為,家屬索賠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2024年12月18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周某家屬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二審判決結果並無不當,裁定駁回周某家人的再審申請。周某的妻子陳女士稱,將向梅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檢察監督,希望警方完整公開當晚的執法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