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男駕電動滑板車撞單車 留醫四日不治 警籲目擊者報料

撰文:黃偉民 鄧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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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駕電動滑行車與單車相撞 頭傷四日後死亡

上周日(26日)將軍澳日出康城對開單車徑發生致命交通意外,一名駕駛電動滑板車的35歲男子死亡。今早東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高級督察鄭景文向傳媒交代案情指,該宗意外於10月26日晚上11點於將軍澳日出康城對開單車徑發生,牽涉一輛單車及一輛電動滑板車。當時一名35歲姓李男子騎單車,而一名35歲姓黃男子則駕駛一輛電動滑板車,二人沿將軍澳海濱公園單車徑往調景嶺方向行駛,當駛至蓬萊徑與康城路之間的一段單車徑時,兩車相撞。駕駛電動滑行車的黃男頭部受傷,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延至10月30日下午2時50分被證實死亡。而駕駛單車的人士則手部擦傷。警方呼籲任何目擊者或可提供資料的人士,可以聯絡東九龍交通意外特別調查組第一隊,電話為2305 7500或 2305 7606。

無牌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 或觸犯多條法例

鄭景文呼籲,根據香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汽車定義是指所有機械推動的車輛,當中包括電動單輪車、電動滑行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鄭景文指,按香港法例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需要領牌,惟市民在市面購買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並不一定符合香港法例374章A(車輛構造及保養)的安全標準,故不會獲准發牌。

警方再次呼籲,任何人士如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會對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警方會按法例執法,任何人士如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馬路上、行人路及單車徑行走,均有可能觸犯「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受傷」、「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嚴重或會被判監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