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無酒牌食肆食客自備酒不違法 員工質疑「禁酒令」效果

撰文:朱雅霜 王譯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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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俗稱武漢肺炎,COVID-19)全球肆虐,特首林鄭月娥今日(23日)宣布「禁酒令」,指因應近日酒吧及聚會產生的確診個案,將修例禁止全港約8,600間領有酒牌的酒吧、食肆、會所賣酒。
有「無酒牌」的茶餐廳員工指,不時有食客自備啤酒於店內飲用,並不違法,對「禁酒令」效果成疑。
根據香港法例《應課稅品(酒類)規例》,雖然在任何處所售賣或提供酒類在該處飲用須持酒牌,不過,飲用者如能證明是自行攜酒精類飲品到無酒牌場地,飲用者及場地管理人均不屬違法。

長沙灣一間茶餐廳有食客自備啤酒飲用。(王譯揚攝)

長沙灣一間茶餐廳的女員工認為「禁酒令」減聚會、降交叉感染的效果成疑。她指,雖然該店無賣酒,但不少食客帶酒到店內飲用,她認為即使政府實行「禁酒令」,但「如果係要飲,一定有方法,好似啲客自己帶嚟。個客自己帶入嚟又唔係犯法,點阻止?」現場所見,正有一枱食客聚餐時,自備多支啤酒。

除了該茶餐廳,附近一間大家樂亦不時有男食客自備啤酒,天冷時一邊「打邊爐」,一邊飲酒,大家樂員工無奈稱:「都冇得阻,仲鬧返你轉頭。」

根據香港法例《應課稅品(酒類)規例》,在任何處所售賣酒類以供在該處所飲用,或是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或公眾場合售賣酒類以供在該場所或場合飲用,都必須持有酒牌。無牌賣酒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2年。
不過,飲用者如能證明是自行攜酒精類飲品到無酒牌場地,即使在場飲用,飲用者及場地管理人均不屬違法。2002年元朗「冠暉大酒樓」停業,當時有說法指因酒樓申請酒牌多月未獲批准,因不能接辦酒席生意所致。當時食環署回應指,「縱使該酒樓沒有酒牌,由於酒席顧客很多情況都是自備洋酒,故酒樓接辦酒席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