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卅晚男女駕電動滑板車撞傷人逃去 警周四、五將軍澳有執法行動

撰文:鄧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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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三十(2月11日)晚上約8時,一名57歲女子在將軍澳寶康公園近運隆路單車徑,遭一輛電動滑板車撞傷,事報該車上一對年約20至30歲男女,往將軍澳單車公園方向逃去無蹤。意外中女事主眼角受傷,被送往將軍澳醫院治理。
警方將案件列作「交通意外有人受傷」處理,並交由東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接手跟進,並呼籲任何人如目睹意外發生、或有任何資料提供,請致電3661 0235與調查人員聯絡。警方表示,將軍澳警區將於本周四及五(2月18日及19日),在區內不同時段進行大型執法行動,打擊所有未獲發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汽車定義是指所有機械推動的車輛,當中包括電動單輪車、電動滑行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按香港法例,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需要領牌,惟市民在市面購買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並不一定符合香港法例第374章A(車輛構造及保養)的安全標準,故不會獲准發牌。

警方呼籲,任何人士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會對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警方會按法例執法。任何人如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馬路上、行人路及單車徑行走,均有可能觸犯「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無第三者保險」、「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受傷」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嚴重或會被判監10年。

而根據香港法例《道路交通條例》,於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其他人身體受傷,或導致其他車輛、動物或其他物件受到損害(不包括自己的車輛),該車輛之司機都必須停車。否則,司機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同時司機必須報警,否則最高可被罰款1.5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