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一連三日反非法勞工 拘4黑工及1僱主

撰文:魯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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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由5月3日至昨日(5日)一連3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光影行動」及「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特遣隊人員搜查25個目標地點,包括食肆集中區、食品檔、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及餐廳,共拘捕3男1女懷疑非法勞工,年齡介乎45至49歲,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58歲男僱主。

入境處發言人指為加強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方面的宣傳工作及提高市民意識,處方亦派員到區內派發宣傳單張及安排宣傳車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發言人又稱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又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