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油尖區掃黃 拘21人包括3泰籍男 一女涉襲警被捕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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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尖警區特別職務隊聯同油麻地分區雜項調查隊、尖沙咀分區雜項調查隊及油麻地分區特遣隊人員,根據線報及經深入調查後,昨日(5日)上午在油尖區內展開行動代號「烽火」(FIRESTORM)的掃黃行動,警方共拘捕21名男女,行動中人員檢獲一批證物,包括約7萬元現金、按摩床、按摩油及避孕套等。所有被捕人現正被扣留調查,部分案件交由相關部門繼續跟進。

行動中,人員在廟街一單位拘捕一名42歲本地女子,涉嫌「管理賣淫場所」及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此外,人員亦在漢口道及白加士街搗破3間懷疑無牌按摩院,並拘捕5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38歲至54歲,被捕人分別涉嫌「經營無牌按摩院」、「協助管理無牌按摩院」、「唆使他人作出不道德行為」及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

另外,人員在上海街及廟街拘捕5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34歲至56歲,涉嫌唆使他人作出不道德行為,其中一名34歲女子亦涉嫌襲警被捕。人員亦突擊搜查區內多間酒店及商廈單位,共拘捕6名內地女子、1名泰籍女子及3名泰籍男子,年齡介乎23歲至34歲,分別涉嫌「違反逗留條件」、「非法入境」及「非法入境者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

根據香港法例第139章《經營賣淫場所》,任何人將任何處所、船隻或地方經營作賣淫場所;或管理或協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掌管或控制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船隻或地方,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罰監禁十年。

警方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而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