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秀茂坪掃黃 搗賣淫場所及無牌按摩院拘10男女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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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茂坪警區特別職務隊及刑事部根據線報及經深入調查後,昨日(10月22日)下午進行代號「映月」(MOONIMAGE)的打擊非法賣淫行動,突擊搜查觀塘區康寧道1帶多個單位,搗破2間懷疑賣淫場所及2間懷疑無牌按摩院。

行動中,2名分別為45及53歲本地女子,涉嫌「管理賣淫場所」及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被捕。另外,3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44至54歲,涉嫌「協助管理賣淫場所」被捕,其中3名被捕女子及另外2女1男的顧客,年齡介乎40至76歲,亦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人員遂向他們發出共6張違反相關防疫規例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另外,人員亦搗破2間懷疑無牌按摩院,並拘捕5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43歲至57歲,分別涉嫌「經營無牌按摩院」及「協助管理無牌按摩院」。行動中,人員檢獲1批證物,包括現金約1萬5千元、按摩油及床單等。所有被捕人現正被扣留調查。警方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秀茂坪警區會繼續留意有關情況及進行情報搜集,打擊非法賣淫活動罪行。

警方亦提醒市民,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9條,任何人將任何處所、船隻或地方經營作賣淫場所,或管理/協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掌管/控制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船隻或地方,即屬違法,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另外,任何人身為處所的擁有人或租客或其代理人將處所全部或部分出租,而知道其全部或部分將經營作賣淫場所;或如處所全部或部分已用作賣淫場所,故意參其繼續作此用途,亦同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