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政治審查?並非選管會職權範圍囉……

撰文:張秀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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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就提到,不容「港獨分子」將立法會選舉變成推動港獨的過程……話完未止,選管會就向梁天琦發出電郵,但其他本土派的參選人則仍未收到電郵,難洗刻意針對梁天琦之嫌。這種帶有政治針對的操作,是否符合選管會的職能?
張秀賢
梁天琦指,正就參選事宜徵詢法律意見,現階段不排除所有可能性。(資料圖片)

選舉管理委員會委任的選舉主任,向新界東立法會參選人梁天琦發信,要求交代在往後會否繼續主張港獨,並限於 24 小時內回覆。即使在 2010 年的五區公投(立法會補選),選管會亦未有類似審查,今次可謂史無前例,做法合法性成疑。

何麗嫦以選舉主任身分去信梁天琦,要求他交代港獨立場。(梁天琦提供)

張曉明話音未落 選管會即有所動作

剛過去的一星期,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就提到,不容「港獨分子」將立法會選舉變成推動港獨的過程,甚至讓他們進入立法會,認為不容他們進入立法機關不單是法律問題,更是原則和底線問題。話完未止,選管會就向梁天琦發出電郵,但其他本土派的參選人則仍未收到電郵,難洗刻意針對梁天琦之嫌。這種帶有政治針對的操作,是否符合選管會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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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在官方網站,就委員會職能有以下的描述:

1. 考慮或檢討立法會地方選區及區議會選區的分界,從而作出建議;
2. 進行和監管選舉,並規管選舉的程序;
3. 進行和監督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過程;
4. 監督選民登記及有關的推廣活動;
5. 向行政長官報告任何有關選舉及選舉委員會組成的過程的事宜;和
6. 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保選舉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

選管會針對梁天琦的主張,這是否符合上述選管會的職權?

法例規定選管會政治中立 不能剝奪香港人的政治參與權

根據整個條例的理解,選管會所做的應是規範選舉程序,和就選舉劃界、宣傳等技術和行政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而非進行具有政治目的的操作或行為。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選管會主席須為高等法院法官,其他兩名成員必須是行政長官認為不會成為積極從事政治活動的人,同時在過往和現在均沒有出任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政治公職,或具有任何政治身分。

由這些條文,我們不難發覺選管會在成立之時,已被界定為政治、行政中立的機構。因此,他們執行任何指示,提出任何建議,不應具有任何類型的政治目的和考慮。如此針對一名候選人,其實已經違反了政治中立的機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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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選管會在提名程序時,僭建了一份確認書,要求候選人承諾「簽名表明擁護《基本法》」,但應該未料到非建制派幾近一致,杯葛確認書。此計不通,就唯有再想一計,總之用盡一切方法,把主張港獨的本土派拒諸門外。

確認書此計不通,就唯有再想一計,總之用盡一切方法,把主張港獨的本土派拒諸門外。(資料圖片)

遵守《基本法》的,應該是香港政府,因為《基本法》的最大功能,就是規範政府的行為,如不能剝奪香港市民的言論自由。如果有些人要提出剝奪「港獨分子」的政治參與權,又是否違反《基本法》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些人,又是否應以提出與《基本法》違背的主張為由,不讓他們參選?

龍門四處擺,說穿了,其實都是政治審查。在大學學生會選舉,如果有參選學生會內閣主張「解散學生會」,明顯違反學生會會章的主張,大學學生會的選舉委員會又是否要剝奪他們的參選權?連大學學生會都不會做的事,現今政府轄下的選管會就做到了。

如果政府今次得逞,將來同類事件可能會無日無之。因此,非建制派應該團結,質疑政府當局的法理理據。此例一出,後患無窮。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