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確認書」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何必高姿態不簽?

撰文:何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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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參選人選擇不簽確認書,可能是認為自己在提名表格早已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並認為自己在該聲名的簽署是莊重認真的,再加簽確認書是多此一舉。這想法可以理解也可說得通,只是,一紙確認書,內容自己本無異議,又何必要高姿態不簽?
何濼生
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一份「確認書」,表示明白擁護《基本法》,特別指出了第 1、第 12及第 159 條。(資料圖片)

文:何濼生

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一份「確認書」,表示明白擁護《基本法》,特別指出了第 1、第 12及第 159 條,只不過是選舉管理委員會在履行其職責而提出的行政措施,不值得大驚小怪。既然選舉管理委員會肩負確保立法會選舉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它就有權力有責任作出一切適切的安排,去完成它的任務。

「確認書」並非設置額外門檻 別混淆內容與方法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 條中訂明,每個公民均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但是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要求每位立法會議員擁護《基本法》並不過分。事實上,提名表格早已有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的要求。有誠意有品格(integrity)的參選人在參選表格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的時候,應該對《基本法》內容有足夠的了解,並誠意尊重和遵守,因此再簽署「確認書」本來並無必要。但是,今天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的人未必都莊重莊嚴地視之為法律文件,並充分了解其內容,有承擔地簽署。這情況不幸地是客觀事實。為了確保參選人對基本法一些重要內容有充分了解,選舉主任要求參選人對關鍵內容再予以確認,不構成設置額外門檻,完全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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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指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已很細緻地描述了「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當中並沒有「確認書」的這個內容,便認定「確認書」是額外的要求,這觀點謬誤之處是混淆了「對參選人要求的內容」與「要求參選人表達滿足該等內容的方法」。選舉主任從來沒有橫加任何新的內容作為參選的資格。既然提名表格早已有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的要求,要求加簽對《基本法》部分內容確已了解及認同,並沒有實質上提出新的要求,因此也沒有逾越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只是一紙確認書,內容自己本無異議,又何必要高姿態不簽?(資料圖片)

區區一紙確認書 何必肆意渲染?

部分參選人選擇不簽確認書,可能是認為自己在提名表格早已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並認為自己在該聲名的簽署是莊重認真的,再加簽確認書是多此一舉。這想法可以理解也可說得通,只是,一紙確認書,內容自己本無異議,又何必要高姿態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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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希望參選者都一心想更好地服務香港,都是做實事不尚空談不譁眾取寵。但現今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其職權都被人渲染成「肆欲的魔爪越軌」、「衝擊香港核心價值」。對來屆立法會能否一心做實事服務市民,筆者實在不敢樂觀。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