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毛澤東習近平九次特赦 鄧、江、胡為何不實行?

撰文:趙觀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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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席習近平今日(29日)簽署發布「特赦令」,特赦年齡超過75歲、曾參與對外作戰、曾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作出重大貢獻等九類正在服刑的罪犯。
資料顯示,這次是1949年中共建政後的第九次特赦。70年以來,毛澤東時代實行過七次特赦,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時代從未實行特赦,習近平上台後,曾於2015年實行特赦,今次是他任內的第二次特赦。

1949年中共建政以來,先後實行過九次特赦。(資料圖片)

1954年憲法規定大赦和特赦,但中共建政以來的首次特赦,則始於1959年8月,毛澤東建議劉少奇可以「國慶10周年」的名義,赦免一批「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隨後,中共政治局會議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別通過《中共中央關於特赦一批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議》和《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的決定》。

同年9月17日,劉少奇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宣布「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這成為中共建政後第一個特赦令,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另有389名獲減刑。

鄧小平、江澤民和胡錦濤時代均未曾特赦

後來,中國政府分別於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繼實施專門針對戰犯的六次特赦,共釋放戰犯556名,另有90名獲減刑。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第七次特赦之前制定的「1975年憲法」取消大赦和特赦,實際上卻仍有實行特赦。而1978年憲法與1982年憲法(現行憲法)都恢復特赦,但在鄧小平、江澤民和胡錦濤時代,均未有實施過特赦。

毛澤東時代曾實行七次特赦。(資料圖片)

特赦時機未成熟 或損害法律權威

鄧、江、胡三代領導人均未有實行特赦,與其所身處的時代背景有關。在鄧小平時代,文革剛剛結束,中共需進行「撥亂反正」,並啟動改革開放,後來更發生六四事件,鑑於未能實現「長治久安」,缺乏特赦的歷史條件。

而在江澤民和胡錦濤時代,一直有法律界人士呼籲特赦。比如,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曾在1999年國慶50周年、2008年北京奧運會、2009年國慶60周年、2011年刑法大修等時間點上提出特赦 。不過,也有反對者認為,特赦的時機不成熟,輕啟會損害法律權威,造成人們對法律的懷疑,甚至給犯罪分子釋放「錯誤信號」,引起社會動盪。

這也許是江澤民和胡錦濤時代遲遲未能啟動特赦的原因所在。

習近平上台後,曾於2015年實行特赦,今次是他任內的第二次特赦。(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特赦有利展現中國人權司法保障水平

2015年,中國政府以「紀念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為名特赦31527名罪犯,為建政以來第八次特赦,也是習近平時代的首個特赦,距離上一次特赦已相隔40年。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曾表示,特赦都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特定時期為了體現人道,或者為了反映一個時期的紀念意義,促進社會和諧做出的。

而對於本次特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國自唐代起就形成「盛世赦罪」的歷史傳統,2019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在這一重要歷史時刻,對部分罪犯實行特赦,具有重大意義。

他進一步解釋道,一是有利於彰顯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承續中華文明慎刑卹囚、明刑弼教的優良傳統,展示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二是有利於弘揚全面依法治國理念,形成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良好社會氛圍,深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三是有利於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四是有利於展現中國人權司法保障水平,進一步樹立開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