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中央對香港司法的不滿溢於言表

撰文: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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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11月18日裁定《禁蒙面法》違憲的決定,引發關注,中央的反應也緊隨而至。11月19日,中國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發表談話,稱上述判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也就此事表態,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輿論解讀認為,經過5個月的隱忍與克制之後,中央對於香港司法系統的不滿已經溢於言表。

《禁蒙面法》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違憲。(資料圖片)

中國國務院2014年6月10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曾經提及,「在『一國兩制』之下,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

這被理解為中央敦促香港三權合作,當時曾引發香港司法系統的反彈,香港大律師公會回應稱,指香港的法官及司法人員不是「治港者」,不是政府團隊的一部分,亦無須與政府互相配合。這種被認為是過分本地主義化的司法觀,正是以一種特定的香港普通法法理學為支撐,長期以來支配和塑造着香港法律界和香港社會的法治意識形態。

特首林鄭月娥今年10月5日引用緊急法推出《禁蒙面法》以來,一直受到多宗司法覆核挑戰。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和林雲浩11月18日最終裁定,《緊急法》賦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情況訂立規例方面,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禁蒙面法》部分規定,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為達致目的之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禁蒙面法》違憲。高等法院這項裁定顯然與中央敦促香港三權合作的期望想牴觸,亦被認為忽視中央管治香港的合法權力以及中央反「港獨」的國家利益需求。外界多認為這是典型的「一國」遭遇「兩制」挑戰。

高等法院指《禁蒙面法》對於合法及和平集會施予的限制,超符合理所需比例。(資料圖片)

這種「挑戰」的產生,既有香港從港英時代延續下來的普通法系和中國內地的大陸法系不同造成的思維和理解差異,也有「一國兩制」框架中,「一國」概念弱勢的尷尬。

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表示要「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完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制度和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而在本次四中全會召開之前,中國人大於10月26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雖然官方通報並未提及,但相信香港司法亦是話題之一。

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解讀四中《決定》文章中明言,《憲法》和《基本法》給予中央的「十項權力」就是「全面管治權」的內涵,這是再一次提醒中央與香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而「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之間反映了「一國」對「兩制」的統領,或者說是「兩制」對「一國」的依存。 可以預見的是,中央對於香港加強全面管治權的既定方針不會發生動搖。香港修例風波的加劇更會加強中南海對於全面管治權必要性的認識。

自香港反修例抗議爆發以來,法庭由於經常在警隊抓捕違法示威者之後快速放人,被認為是極大降低了實施暴力者的違法成本,無法在打擊暴力上形成合力,引起了社會討論和中央關注。而司法領域的外籍法官問題,以及片面突出司法獨立在香港當前緊張的形勢下也被詬病。

無論是國家主席習近平11月14日在外訪期間就香港局勢發言指,「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是香港當前最緊迫的任務」、「堅定支持香港司法機構依法懲治暴力犯罪分子」,還是港澳辦和人大官員對香港高院裁定的回應,都表明中央對於香港、尤其是香港司法系統未能承擔起維護法治和公共秩序的責任的失望和不滿已經溢於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