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第一仗 證監首次叫停ICO 懷疑是無牌「集體投資計劃」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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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表示,叫停Black Cell Technology向香港公眾的首次代幣發行(ICO),並還原正在進行的ICO投資交易。

或涉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

證監會關注到,Black Cell可能曾經進行未獲認可的推銷活動,以及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而採取監管行動叫停ICO。

Black Cell亦承諾,除非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之下的有關規定,否則不會設計、訂立或推廣任何構成「集體投資計劃」的計劃。

代幣持有人 可贖回Black Cell股權

證監會發現,Black Cell透過開放予香港公眾的網站,推銷一項ICO以便向投資者出售虛擬貨幣,並在促進過程中,向投資者指出會利用ICO的所得收益,來開發一項流動程式,而代幣持有人將有資格贖回Black Cell的股權。

證監會認為在這種情況之下,上述安排可能構成集體投資計劃。

證監會指出,Black Cell Technology發行的虛擬貨幣有可能是集體投資計劃,因此叫停對方的ICO。(資料圖片)

證監4大因素 釐定是否集體投資

證監會指出,集體投資計劃有4項相關元素。一是必須涉及財產安排。二是參與者就算有權發出管理方面的指示,但有關財產的日常管理,參與者並無控制權。

三是這些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的人或代該人管理,參與者的供款與付款給他們的利潤或收益是匯集的。四是有關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讓參與者能夠分享或收取從取得或管理該財產而產生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

簡單來說,如果ICO項目由專人管理,集資後用來投資於不同項目,可為參與者分享項目帶來的回報,就有可能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

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 被視為證券

如ICO涉及向香港公眾提出購買集體投資計劃之中的權益,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除非獲得豁免,可則要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牌照,而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