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規則有變 無需銀行持企業股權達50%或以上

撰文:余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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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本周五(29日)晚間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列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主要從事銀行債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而銀行不能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而是要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落實債轉股。

在新變動落實後,債轉股可通過兩種形式實現,第一種是「收債轉股」,首先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收購銀行持有企業的債權,然後才把有關債權轉換成股權;另一種是「入股還債」,先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斥資入股負債企業,然後要企業把從股權投資所得資金,用於償還舊債務。

有關管理辦法又指出,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應主要是負有來自銀行發放貸款形成的債權,並適當考慮其他類型的銀行債權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債權。此外,轉股債權資產質量類別由債權銀行、企業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自主協商確定,包括正常類、關注類和不良類債權,經過法定程序,可把債權轉為普通股或優先股。

其實,國務院早在2016年10月發布《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但在落實層面上一直存在困難,以截至去年底計,5大國有商業銀行債轉股項目簽約金額共為1.6萬億元,落地金額卻只得2,300億元,原因之一,是原來的方案要求要由一家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出資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債轉股企業全部股本的50%,並要能成為有關企業的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