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公布對外投資規定 今年7月1日起生效 違規者最多被禁入3年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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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宣布為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品質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法律,制定《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指出,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或者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資訊等方式申請有關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撤銷核准備案檔,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投資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效後可3年內不受理違法者申請

自前三款規定的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在3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核准備案申請,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