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在警暴迷思下 「禁蒙面法」又如何以法制暴?

撰文:李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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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背後的邏輯是,要區分「好」和「壞」的示威者,達到控制示威秩序的目的。
7年前,加拿大在緊縮政策下,魁北克省有大學生發起多場反對加學費的集會示威,演變至暴力抗爭,政府緊急訂立「禁蒙面法」。當地人面對新法例,蒙面抗爭是一種「公民抗命」的行為,亦係一種參與政治的方式,讓此成為一個社會的政治角色。
十六世紀的哲學家霍布斯的著作《利維坦》,提出社會要有和平,便需要有「社會契約」,即是一群人願意服從一個人的威權,是因為這個威權會保護每個人,而法律就是確保契約的執行。
回看香港,緊急實施「禁蒙面法」,政府希望短期內加強警方「以法制暴」。問題是,示威者和抗爭者是否信任警方執法?
內容策劃: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