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和服即尋釁滋事煽動民族仇恨?如何劃下「傷害民族感情」紅線?

撰文: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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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方近期起草《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首次將「傷害民族感情」的服飾、言論、標誌、物品等劃入傷害中華民族精神的紅線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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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列在草案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第34條的條文,明確列出六項被指是破壞英雄烈士和中華民族精神的行為,包括:

在公共場所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

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侵佔、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如果涉及上述行為,將被處以五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或1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則處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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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傷害民族感情」?

何謂「有損民族精神」「傷害民族感情」,怎樣的行為才算是傷害民族感情,條例都沒有說明。這些模糊不清又難以量化的法律概念,顯然難以讓中國民眾接受。草案一公佈,馬上就引來眾多質疑與批評。

輿論的最大質疑,首當其衝就是「傷害民族感情」「有損民族精神」的界定方式,「傷害我的感情算傷害嗎?傷害前任的感情算傷害嗎?」「難道(中國人民)會像嬰兒一樣脆弱,有人穿一套奇裝異服或是在言語上批評一下,就集體崩潰了?」

一名自稱律師的網民認為,條例中「民族精神、民族感情」定義糊塗、難以界定,既難以量化執法、也不符合中國嚴肅立法的原則。「假使確實傷害了民族感情、有損民族精神,能法辦嗎?」

不只是模糊的定義,條文的不確定性所引申出的龐大詮釋空間,也讓不少網民擔憂警方會濫用條文、過度執法。

律師杜兆勇星期二早上在微博發帖,表示自己堅決反對將國家意志、民族感情諸如此類的東西入法,「這必將給法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為罪行擅斷、擅自處罰大開方便之門」。

他強調,衣服不是身體,但有時比身體更重要,是身體的一部分。「穿衣自由,穿衣平等。穿衣戴帽,各有所好。」這則帖文在當天下午就被刪除。

在中日民間關係惡化的背景下,也有不少網民將關注點放在服飾上。他們擔憂,過去有穿日本和服被拘留的案例,一旦條例實施,是否意味著未來,吃日料、看動漫,甚至是學日文,都極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冒犯民族感情?

還有網民調侃稱:「(中國)股市這麼多年一直不行,有損大國形象,傷害中華民族感情。證監會可要小心了。」

曾被視為官方風向標的《環球時報》前總編輯胡錫進則認為,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感情需要維護,不容傷害。但他也同意,有必要將「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內容具體化,例如直接指明那些言行,與法西斯、軍國主義及民族分裂勢力等之間的關係,這樣可避免很多誤解。

這項條例草案目前已經過中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正向公眾徵求意見,9月30日截止。不少網民表示,已針對草案提出自己的反對意見,希望能阻止官方將「傷害民族感情」等表述列入。

但也有網民認為,如果不打算傷害民族感情,訴求應是進一步細化條款,而不是要求刪除。

杜兆勇星期二早上在微博發帖,表示自己堅決反對將國家意志、民族感情諸如此類的東西入法。但這則帖文星期二下午就已被刪除。(微博)

警方尋釁滋事執法的背書?

在法案正式生效前,外界還無從得知穿什麼樣的服裝、說什麼樣的言論會被警察找上門,但過去幾年來,確實有不少因身穿日本服飾而惹禍上身的例子。

2018年有兩位男子被舉報身穿仿製日本軍服在南京紫金山抗戰遺址前拍照,隨後被公安局認定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因此予以行政拘留15天。

四年後,一名身穿日本和服的中國女子去年8月到江蘇省蘇州淮海街拍照,隨後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帶回派出所。在進行長達五個小時的批評教育、寫了書面檢查後,女孩才被放回。

警方認為,女孩穿和服拍照行為已構成「煽動民族仇恨」,還對女孩訓斥道:「你穿漢服可以,但穿和服不可以,你是中國人!」

2022年,有女子在蘇州穿和服街頭拍照,被警方帶走調查。(圖/翻攝自掌聞視訊)

根據中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的行為包括: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駡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和此次惹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一樣,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身穿和服或某種特定服飾會構成尋釁滋事罪。然而,在中日關係日趨緊張、民間關係日益惡化的背景下,在公共場合身穿和服,或身穿角色扮演服裝(Cosplay),模仿日本動漫角色,往往會激起部分民眾的不滿。

此外,尋釁滋事罪的標準過於模糊,最為外界詬病。其執法過程,常被形容成什麼都適用的「口袋罪」。中國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今年3月在財新網發文稱,尋釁滋事罪的模糊性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

「尤其是近年來大量網絡發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嚴重侵蝕了言論自由的邊界;且各地執行標準很不統一,定性嚴重缺乏嚴肅性,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如今,中國官方計劃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納入規範「傷害民族感情」「有損中華民族精神」的條文,似乎又再為執法機關在處理類似事件時,給出多一份官方背書。

張哲瀚被網民質疑「親日」,後遭全面封殺 。(《山河令》微博圖片﹑微博圖片)

鳳凰網星期三(9月6日)發文稱,泛道德化的法律懲戒將處罰依據訴諸於公眾情感、社會價值等抽象觀念,結果不只會縱容公權的濫用,也會使刑罰和行政處罰變成推行某種特定道德觀念的工具,進而傷害法治國家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而且,這也不免讓基層民眾擔憂,一旦「有損民族精神,傷害民族感情」作為抽象、難以量化的法律概念入法,一不小心就會成為官方站在道德高地對個人進行全民審判、甚至發動國家懲罰的工具,讓條文在防止民族情緒被傷害前,已經反過來在損害民眾的人身自由。

鳳凰網發表的上述文章星期三下午已無法找到。

「傷害民族感情」如何定義、在法律實踐中如何界定都具爭議性。草案尚未成法,部分質疑聲音就被消音,難怪民眾會惴惴不安。

本文獲《聯合早報》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