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針扎、毆打、猥褻兒童事件頻發 何以虐童案屢禁不止?

撰文:劉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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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幼兒園虐童醜聞屢被曝光,據《法制日報》今日(25日)報導引述統計稱,今年到現在為止已被曝19宗虐童或疑似虐童事件。近期北京朝陽區管莊紅黃藍幼兒園(新天地分園)涉嫌虐童,疑對兒童施以針扎、餵食不明白色藥片、猥褻甚至安排兒童「圍觀」猥褻,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虐童甚至猥褻兒童案件屢禁不止,究其個中原因,從業者自身質素參差不齊、監管不力執法不嚴、對施暴者懲治力度較輕等等,各個環節都存在一定問題。

北京紅黃藍新天地幼稚園涉虐待、猥褻兒童風波。多名家長在孩子身上發現針眼。(網上圖片 / 新京報)

首先,從家長、教師等有負有監護職責的群體角度,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的人法律意識淡薄、甚至對虐童問題不以為然。另一方面,作為受害者的兒童多為幼齡,認知水平有限,遭受虐待後往往不懂表達或很難表達,讓素質低下的虐童人員存僥倖心理。

此外,虐童多發生於封閉場所,相關部門監管不力,也需承擔一定責任。學校、幼兒園、託兒所自然責無旁貸應當加強管理,教育部、教委等各監管機構也應定期排查。

最重要的是,從法律角度來說,執法不嚴,對於施暴者懲治力度較輕,更是虐童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因素。現實中,一般後果較輕者,往往僅僅是對施暴者處以警告、罰款、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如上海攜程親子園毆打孩子、逼吃芥末的虐童事件,最初就採取了與涉事人員解除勞動關係的措施;再者,情況嚴重者,才處以拘役或有期徒刑。

據《人民日報》海外版微信公眾號「俠客島」23日文章梳理,實際上,對於兒童權益保護,內地多套法律都有相關規定。如《憲法》、《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等,都有針對未成年合法權益的保護規定。但是,由於規定多過於抽象,現實中難免缺乏操作性。

2015年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對虐童「情節惡劣」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首次突破家庭成員,將幼兒園、學校老師、保姆等負有監護未成年人職責的人和單位列為虐待罪犯罪主體範圍。但是,「情節惡劣」的定罪量刑標準難以量化,實際操作中如何界定也是一大問題。

《法制日報》引述專家表示,除了對施暴者本身的懲治外,對其所在單位也應給予足夠懲罰,如情節嚴重者吊銷所在校園的營業資質,倒逼監管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