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嬰】內地法官:涉事嬰將面臨就業婚配等一系列法律問題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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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基因編輯嬰兒」在海內外引起軒然大波,遭到強烈質疑。
針對「基因編輯嬰兒」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北京朝陽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接受內地媒體訪問時候表示,隨著孩子長大,將涉及其隱私權的就業歧視、婚姻配偶知情權等問題。
此外,法官還指出,作為志願者的父母對於基因編輯這一科學內容是否真的能夠全面知情,仍不可避免引發後續醫療糾紛。

賀建奎(左)聲稱成功透過基因編輯技術,令一對雙胞胎嬰兒能先天性抵抗愛滋病。(美聯社)

裴小星表示,從目前新聞報導的內容來看,可以發現孩子的姓名均採用化名,對於孩子的出生日期、醫院以及父母等具體私人信息均未予以披露,這對於兩個孩子的健康成長無疑是有利的。

不過,裴小星進一步解釋,隨著兩個孩子的長大,如在就業時,特別對身體素質有較高的要求的職業,此時就存在問題:二人可能應當主動告知用人單位自己真實的身體狀況。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此外,如兩個孩子主動告知用人單位實情後或其未主動告知卻被用人單位發現,用人單位以此為由決定不錄用或開除,那麼就有可能會引發就業歧視問題。

法官表示,未來兩個孩子求職時主動告知身體實情後或其未主動告知卻被發現,用人單位以此為由不錄用或開除,有可能會引發就業歧視。(視覺中國/示意圖)

同時,兩個孩子長大成人後還將面臨戀愛和結婚的問題,「其是否應當主動告知配偶這一情況呢?」裴小星表示,《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因此,配偶同樣依法享有知情權。

由於經過編輯修改後的基因將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基因,因此該事項顯然是未來配偶知情的重要內容,應當主動向對方披露。而如兩個孩子的配偶得知實情後,出於對未來後代健康等考慮不能理解和接受,對二人的婚戀產生影響,這種損失將如何估量?責任和後果應當由誰來承擔?這些問題都可能將面臨糾紛。

父母是否全面知情或引發醫療糾紛

此外,裴小星介紹,根據中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也將「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列為單獨的三級案由。

裴小星表示,在基因編輯嬰兒事件中,實施此種手術,醫務人員應當在進行手術前向受精卵的提供雙方即孩子的父母充分說明該手術存在的風險以及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因此,如果之後孩子或其父母因手術受到損害,唯有在孩子的父母全面瞭解基因編輯技術的內容、可能帶來的風險以及替代醫療方案等信息,仍堅持選擇採用基因編輯技術並出具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方能免責,否則仍需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