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民法典草案擬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範圍 納入「共債共簽」原則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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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二(25日)二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擬吸收2018年1月最高院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納入「共債共簽」原則(即夫妻共同簽字表示共同債務)。

內地民法典草案擬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範圍,納入「共債共簽」原則。(視覺中國)

內地近年來涉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愈來愈多,案情亦愈來愈複雜,特別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頗受爭議。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譚琳在2019年兩會上就呼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應對夫妻債務關係作出詳細規範,認為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編立法中規定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定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該債務即會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未負債一方需承擔共同償還責任,除非有明確約定。

針對經常出現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的行為,最高院於2018年1月發布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201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初審,有不少聲音訴求將新司法解釋加入草案。

草案:夫妻共同簽字表示共同債務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至於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專家認為,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應由債權人舉證,但2018年司法解釋對此沒有規定,民法典必須明確主張,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