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校鬧」】五部委發文:各方責任認定前 學校不得賠錢息事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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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學校安全事故等引發的「校鬧」事件在內地時有發生。「校鬧」經常採取圍堵校門、拉橫幅、擺花圈、設靈堂、糾纏學校負責人、佔據辦公教學場所等行為,有的甚至呈現出明顯的暴力傾向。
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共同發布《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要求依法打擊「校鬧」行為。

教育部20日召開記者會,介紹五部委打擊「校鬧」的有關情況。(網上圖片)

據悉,《意見》主要有三方面內容。第一是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要求建立並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和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服務機制。

第二,《意見》要求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包括建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制度,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意見》強調,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

第三是要及時處置、依法打擊「校鬧」行為。《意見》指出,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出現「校鬧」行為,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

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
《意見》列明,在學校貼報噴字、掛橫幅屬於「校鬧」行為。(網上圖片)

《意見》也列出了以下8種「校鬧」行為:

(1)毆打、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2)侵佔、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

(3)在學校貼報噴字、掛橫幅、擺花圈、堵大門等

(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

(5)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

(6)跟蹤、糾纏學校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

(7)攜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學校

(8)其他抗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