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監局:保健品名稱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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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明確要求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南京一間保健品銷售店的失眠高血壓疾病調理宣傳廣告。(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指南》規定,保健食品命名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同時,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此外,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注冊商標等除外。

根據《指南》,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依次排列組成。其中,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11項內容,包括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人名、特定人群等詞語;地名詞語;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保健功能名稱或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近似、諧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等。

與此同時,保健食品通用名應以產品原料名稱來命名,不得含有保健功能名稱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等。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