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訂民間借貸利率規定 調低司法保護上限至15.4%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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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消息,8月20日,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按照新規,以今年7月20日發布的1年期LPR(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此前2015年,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賀小榮表示,此次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網上圖片)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此次調低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有五大原因。一是今年以來的新冠肺炎疫情下,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其中融資成本過大是一大原因。此次調整可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第二,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賀小榮指出,民間貸款不是愈低愈好,過低會導致信貸供給緊缺。(資料圖片)

第三,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與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性和複雜性。從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互聯網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第四,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第五,這一調整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近幾年每年約有兩百餘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湧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專門規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如何劃定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

他同時指出,司法保護上限不是愈低越好,一旦過低有兩大危害。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而且。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要將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

(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