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衛視公告回應人事變動 鳳凰智信究竟犯何事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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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位於本港的鳳凰衛視近日傳出人事變動,被指董事長和行政總裁都要撤換,由上海社科院書記徐威、央視副台長孫玉勝入主,而創辦人劉長樂家族則會退出鳳凰。
鳳凰衛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今日(10日)早晨8時24分在聯交所發布公告,證實公司現時正考慮委任新人選出任行政總裁一職,以分開行政總裁及董事會主席的角色,但現時並無考慮任何其他關於本公司之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之變動。
《香港01》接獲鳳凰衛視公關部消息指,感謝外界關心,如有進一步消息會再聯絡通知。

鳳凰衛視(02008)董事會主席劉長樂在上述《有關若干媒體報道的澄清公佈》中指出,公司現時正考慮委任新人選出任行政總裁一職,以分開行政總裁及董事會主席的角色。不過,截至公告當日仍未作決定,相關變動可能亦可能不會發生。任何相關變動將會按照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作出公告。

公告又指,現時並無考慮任何其他關於公司之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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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同時披露目前的董事會成員。3名執行董事分別是劉長樂先生(主席)(並為崔强先生之替任董事)、崔强先生(並為劉長樂先生之替任董事)及王紀言先生(並為劉長樂先生及崔强先生之替任董事),4名非執行董事分別是簡勤先生、張冬先生、黃濤先生及孫强先生。

鳳凰衛視(02008)股價今日上午(10日)半日升40%,報0.76港元,曾高見0.79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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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易主一事是紛紛擾擾皆從鳳凰智信P2P借貸爆煲一案開始,該案受害者多達7萬人,涉案金額近百億元人民幣。事實上,中央近年來持續加強對P2P之監管和整頓,鳳凰智信並非孤立,但該案前前後後究竟為何?

內地2007年發布監管指引 平台對出借風險不負承擔義務

翻查資料顯示,2006年英國「Zopa」創辦全球首間互聯網借貸信息中介平台,亦即點對點(P2P)網絡借款,這類平台可以實現用戶之間的資金借入與借出,並收取中介信息費用。這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借款主要為個人貸款(包括無抵押貸款和個人抵押貸款),旨在滿足個人的消費需求或資金需求。

中國自2007年首間互聯網信息中介平台上線發展至今已有13年,高峰期參與出借人總規模達到441萬人,借貸規模達到2.8萬億。隨着2017年中國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進一步規範強調互聯網借貸信息中介職能,設置了「四個單元」的架構模式(即借款人、出借人、互聯網信息中介平台、存管銀行),保障出借人權益。

基於上述監管架構,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為借貸關係,互聯網信息中介平台為居間信息服務方,存管銀行為資金監管通道。故出借人所出借的實際對象為其自行選擇的借款人。互聯網信息中介平台與出借人之間並無任何法律意義債務關係,且不存在對於出借風險承擔責任的義務。

那麼,目前各平台公司為何退出互聯網信息中介業務?

事實上,自2019年1月,中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實P2P網絡借貸合規檢查及後續工作的通知》要求互聯網信息中介機構壓降業務規模。中國互聯網信息中介平台整體進入壓縮階段。因信貸金融產品常規周期為中短期(12至36期),出借人實際出借周期普遍較長,對於需要短期退出的出借人可以通過「債權轉讓」由願意承接相應債權人士進行購買後退出出借。

然而隨着行業進入整體存量退出階段,大量出借人所持有的債權無法及時尋找到承接方。部分急需退出的出借人無法在借款人借款合同全周期未履行完畢或借款逾期的情況下提前退出,出現了對於互聯網信息中介平台的不合理、不理性、不合法的輿論或維權行為。

為響應國家政策號召,互聯網信息中介平台承擔了原本居間信息服務主體不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大量平台紛紛推出各類提前退出措施。望能幫助借款人在其出借未到期或已逾期的情況下合理提前退出。其中包含了引入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讓商城等,通過市場化的化解方式協助出借人退出。

上表中列舉了中國互聯網信息中介平台規模較大平台,對於幫助出借人進行提前退出所採取措施數據。

由此可見,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幫助出借人提前退出採取的方式是普遍性的,是化解金融產品矛盾實踐後切實可行的方式方法。

據悉,在這些平台公司中,鳳凰智信採取的也是相同的方式,若有關出借人不願意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退出,鳳凰智信也將盡互聯網信息中介的義務,協助借款人催討借款。若無需協助催討,可在同一借款所涉及的出借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提取債權同時自行承擔相應逾期或不良風險。

目前,內媒有不少出借人要求平台公司還錢的呼聲,那麼要求平台追究互聯網信息中介平台還款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其實,互聯網借貸作為推動普惠金融的主要承載模式,部分出借人對於相關金融風險與金融產品認知有限。為保障出借人權益,監管部門多次要求進行風險評估測試、風險提示、出借人教育、信息披露等方式充分告知風險。鳳凰智信也依據監管要求貫徹執行。如不接受相關風險告知則無法使用鳳凰智信平台進行出借。

鳳凰金融數以萬計的出借人奔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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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與借款人為借貸關係主體,所對應借貸關係責任義務為其雙方,以鳳凰智信為例,鳳凰智信作為信息中介主體,不具備承擔雙方借貸關係導致損失的責任。故出借人對於鳳凰智信提出追償出借款項不具備法律效應,不構成訴求依據。

對於目前網上出借人希望維護自己權益的呼聲非常容易理解,投資造成經濟損失,也很值同情,但根據目前政策考量,或對此類事件的處理方案分析,出借人維權的途徑可能還在於與平台公司理智洽商。